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HM-112-上易-1166-20241001-4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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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佑彥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 27日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除同條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林佑彥(下稱抗告人)被訴犯刑法第306條第1 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本院民國113年8月27日駁回其播放審判期日錄音聲請之裁定(2件),依法均不得抗告,抗告人仍對該等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顯為法律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