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HM-112-上易-1694-20250317-3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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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峯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113年6月5日委任,113年6月21日解 0000000000000000 除委任) 徐孟琪律師(113年11月26日委任,113年12月13日        解除委任) 指定辯護人 謝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關於「處有期徒刑7月。」之 記載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關於「處有期徒刑7 月。」部分之記載,顯屬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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