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HM-112-上訴-3368-20241227-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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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 指定辯護人 楊適丞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家暴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0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事實及所犯法條略以:被告吳○○與甲○○為姐弟,具有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日15時18分許前某時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竊取甲○○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申請核發之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本案信用卡)。復為下列犯行: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本案信用卡,佯裝為持卡人,於附表編號1至27、29、30、32至33所示之時、地,利用本案信用卡在特約商店消費未達一定金額時,不須核對持卡人身分,而無庸簽名之特性,接續以感應刷卡方式消費,致如附表編號1至21、23、24、26、27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本案信用卡持卡人,而將商品交付予被告。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2、25所示之時、地,持本案信用卡刷卡消費,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甲○○之英文署押「00 000 0」及中文「甲○○」署押各1枚,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後,再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內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致各特約商店店員誤以為被告係本案信用卡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而將商品交付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甲○○、各特約商店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檢察官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共20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共5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共2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被告被訴竊盜等罪嫌,經原審於112年7月11日以110年度審 訴字第1265號判決就竊盜部分判處拘役10日,就附表各罪則分別判處如附表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皆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於112年8月7日繫屬本院。嗣被告於113年9月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診所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而為有罪判決,容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及地點 刷卡金額 (新臺幣) 簽單簽名 原判決主文 1 109年2月1日15時18分許 藍星舶來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80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9年2月1日16時10分許 曼都髮型-長榮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1,04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9年2月2日14時35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293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2日14時35分許 同上 20元 無 109年2月2日16時58分許 同上 69元 無 4 109年2月2日17時58分許 遠企購物中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76元 免簽名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2日18時32分許 同上 600元 免簽名 5 109年2月2日20時18分許 幸福髮型—凱悅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5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9年2月2日20時51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1,23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9年2月3日12時29分許 同上 233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3日22時16分許 同上 871元 無 9 109年2月4日17時58分許 曼都髮型-長榮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4,91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9年2月4日21時11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463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9年2月5日19時25分許 BOBWUNDAYE無問題酒吧-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92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5日19時47分許 同上 1,030元 無 12 109年2月6日17時48分許 曼都髮型-長榮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4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6日17時49分許 同上 720元 無 13 109年2月6日18時39分許 BOBWUNDAYE無問題酒吧-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38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6日19時13分許 同上 230元 無 14 109年2月8日13時56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46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9年2月10日17時3分許 同上 251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0日21時40分許 同上 342元 無 16 109年2月11日22時12分許 同上 646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1日22時12分許 同上 5元 無 17 109年2月12日12時35分許 同上 274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2日15時17分許 同上 55元 無 18 109年2月12日15時48分許 屈臣氏-安居店(址設臺北市○○區○居街00號) 285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09年2月13日15時0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629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09年2月14日20時39分許 同上 42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9年2月16日12時33分許 同上 299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6日14時18分許 同上 263元 無 109年2月16日14時39分許 同上 167元 無 22 109年2月16日15時32分許 台灣之星-台北六張犁(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166元 有。偽造「00 000 0」署押。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09年2月17日15時13分許 曼都髮型-長榮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4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09年2月17日17時45分許 史大華精緻麵食-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 55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09年2月17日18時57分許 遠企購物中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75,000元 有。偽造「甲○○」署押。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09年2月17日19時34分許 同上 1,98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7日19時36分許 同上 899元 無 27 109年2月17日20時49分許 BOBWUNDAYE無問題酒吧-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33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7日23時40分許 同上 200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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