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PHM-112-上訴-3922-2024103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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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9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鐿承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訴字第407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56號、第21132號;併辦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3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鐿承明知其無代為操作買賣虛擬貨幣PI幣以獲取高額利潤 之意願及能力,且其無演場會門票現貨商品可供販售,亦無履約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1至60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1至60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林鐿承提領花用,詐得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5萬1,760元。 二、案經陳雨彤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林鐿承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結果,認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又卷內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亦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被告就上揭 事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辯稱:伊除附表一編號1、2、12、38、47之外,其餘也應構成一般詐欺罪,因為伊是用私訊方式,各別向告訴人從事詐騙,並非利用網路散播詐欺訊息,故不應構成加重詐欺罪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92頁)。經查: 一、被告確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方式, 對附表一編號1至60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林鐿承提領花用,詐得之金額總計為125萬1,760元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陳雨彤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楊依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洪梓禎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紀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鄭名勛於警詢之證述、證人何裕群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強可婕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李玉麟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鄭景紘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愉婷於警詢之證述、證人何明真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則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寶沁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宇珊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劉語珍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鄭卉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葉書廷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容慈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祐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徐佳瑩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盧祐婕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悅嫻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柯佩珍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成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曾綉敏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欽葉櫻葵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士晁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希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葉惠玲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顏煜維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蔡芮旋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素親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渝涵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魯福瑛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心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趙千儀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芳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呂慕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惠珊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宜瑩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牛卲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周沛弦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品伃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聖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柏存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洪依婷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意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鄒瑋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鄭晴芸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魏旭彥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周世仁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偉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吳振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韋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李忻儒於警詢之證述、證人侯貞羽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蘇煜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蘇詩婷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江貞燁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彭緗羚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孔林佳穎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賴振毅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李鑫嶸於警詢之證述,並有112年2月17日、112年3月30日、112年4月12日員警職務報告、陳雨彤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楊依璇與林鐿承間臉書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洪梓禎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陳紀琳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鄭名勛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何裕群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強可婕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李玉麟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鄭景紘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被告在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黃愉婷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何明真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王則堯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林寶沁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林宇珊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劉語珍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鄭卉晴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葉書廷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許容慈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許祐嘉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徐佳瑩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盧祐婕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張悅嫻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柯佩珍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楊成文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曾綉敏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欽葉櫻葵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黃士晁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陳希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葉惠玲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顏煜維與林鐿承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蔡芮旋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王素親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陳渝涵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魯福瑛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王心柔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趙千儀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陳芳綉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呂慕柔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許惠珊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林宜瑩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牛卲筠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周沛弦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陳品伃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陳聖暉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陳伯存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洪依婷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陳意翔之友人黃韻璇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鄒瑋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鄭晴芸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魏旭彥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周世仁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黃偉誠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吳振緯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陳韋智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李忻儒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侯貞羽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蘇煜翔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蘇詩婷與林鐿承間之臉書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在臉書社團張貼之廣告擷圖、報案資料、江貞燁與林鐿承間之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彭湘羚與林鐿承間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明、報案資料在卷可參;另有林鐿承查扣手機內與被害人對話擷圖、街口支付、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賴振毅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賴振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名、李鑫嶸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李鑫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176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鐿承自白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告訴人為陳雨彤、林寶沁、許容慈、許祐嘉、柯佩珍、陳渝涵等)、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43號調解筆錄(趙千儀、陳品伃、陳韋智、周沛弦、江貞燁等)(見原審訴字卷第273、28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林鐿承113年5月21日庭呈與陳聖暉之和解書在卷足參,上揭事實,首堪認定。 二、關於本件被告除附表一編號1、2、12、38、47外,是否係用 網際網路之方式為詐欺犯行乙節,經查:  ㈠政府為因應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 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為之,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責,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故參酌外國立法例,針對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而於113年6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之4條之加重詐欺罪,將本罪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增訂本條第1項第3款之立法目的係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故為加重處罰事由。  ㈡查除附表一編號1、2、12、38、47之外之告訴人均稱係看到 被告在臉書社團之貼文(販售票券)始會另外與被告私訊,然被告本身並無持有前揭票券或商品,是其利用臉書貼文,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可共見,並以此做為詐騙施術之一部,堪可認定。而臉書係利用網際網路,可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公眾發送訊息,其可能受騙之群眾自較被告逐一行騙之範圍為廣,而告訴人等接觸被告臉書之貼文後,被告再傳送各別私訊行使詐術,自不能以此解免其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而為詐欺犯行。而被告雖於上訴狀及本院準備程序中,空泛指出原審量處加重詐欺部分應改論一般詐欺罪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92頁),惟其後經多次合法通知均未再到庭,具體指明原審就何罪判決違誤,而本院檢視除附表一編號1、2、12、38、47外各告訴人之報案紀錄,並無單純私下認識被告,而非透過臉書獲悉詐騙訊息之被害人,是被告此部份所辯,自不足憑採。 三、綜上,被告辯解,不足採信,本件犯罪事證已明,應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12、38、4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就附表一編號3至11、13至37、39至46、48至6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涉上開詐欺取財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60罪間,被害之人各不相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339號併辦 意旨以:  ㈠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 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6、7月間某日,以不詳代價,向賴振毅(另案偵辦)借用,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等資料、街口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街口支付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致附表所示編號1至47之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各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而詐得附表所示金額,旋遭詐騙集團某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匯轉一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為幫助犯。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且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此部份犯行,與本案已起訴之事實有事實上同一罪關係,應予併案審理,故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㈡經查:併辦案件之附表編號1至47俱為本案之被害人,且所遭 詐騙之過程亦如本案所述,惟併辦意旨書誤以被告僅係提供他人帳戶供被害人等人匯款,並非親自實施詐騙之人,應論以幫助洗錢罪之幫助犯,尚有誤會,此部份併辦意旨之法律適用,並不拘束本院,而被告就併辦告訴人等所指之犯行,確係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此部份移送併案意旨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自得為本院所得審究,一併審理,併同敘明。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詳查後,認被告上開犯行明確,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年,竟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途徑獲取生活所需之財物,而以詐欺之方式詐取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金額共計超過百萬元,且被告雖僅與部分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卻未履行任何賠償,惟坦承犯罪事實,犯後態度尚可,暨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2、12、38、47所示之普通詐欺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1千元折算1日,暨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以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10月、3年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1千元折算1日,復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於本件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得之財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原判決主文欄內宣告沒收,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固坦承加重詐欺犯行,惟其自案發 迄今已超過半年,猶未與告訴人楊成文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且無和解之意,犯後全無悔意,態度不佳,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量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請撤銷原判,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被告上訴意旨以:伊除附表一編號1、2、12、38、47之外,其餘也應構成一般詐欺罪,因為伊是用私訊方式,各別向告訴人從事詐騙,並非利用網路散播詐欺訊息,故不應構成加重詐欺罪;另伊有想要與告訴人和解,有和編號44之告訴人陳聖暉達成和解,賠償2萬6千元,其他被害人有部分賠償,但被害人不願意簽和解書,因伊詐騙的錢已經拿去做生活開銷,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內分別科處附表一編號1至60原判決主文欄之刑度,普通詐欺罪部分為3月至5月(均得易科罰金),加重詐欺罪部分則為1年至1年5月不等之刑期,審酌告訴人等遭詐騙金額分別為附表一匯款金額欄部分,自4700元(告訴人楊成文部分)至13萬2800元不等,均非鉅額,而就被告與告訴人未和解,或和解未履行部分,原審業已為審酌事由,此部份之量刑難謂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過輕或過重之情形。至被告雖於113年2月7日與編號44之告訴人陳聖暉達成和解,賠償2萬6千元,惟此部份原審係量處加重詐欺之最低刑度1年,自無再行減刑之空間,而被告雖於準備程序中多次稱要提出給付賠償之資料,或表示會攜帶10萬元到庭賠償云云(見本院卷一392頁、365頁),亦均未為之,自無法為被告量刑有利之考量。是檢察官、被告分別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檢察官請求就楊成文部分再予從重量刑、被告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又被告並未特別指出除附表一編號1、2、12、38、47外,何被害人係自始以私訊詐騙,又據相關之被害人之指述,俱係透過臉書看到被告刊登貼文始與被告聯繫,故自應構成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為詐欺犯行,業如前貳、二所述,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並無理由。綜上,本件檢察官及被告上訴俱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伍、被告經合法傳喚,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憑(本院卷一 第408頁),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提起上訴,檢察官 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加重詐欺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普通詐欺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被害人通訊軟體暱稱 原判決主文欄 1 陳雨彤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0月26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先後以手機上網使用通訊軟體Line或當面向陳雨彤佯稱:可由其操作虛擬貨幣買賣即低買高賣獲利,陳雨彤可獲得每個月本金25%至40%之高額獲利云云,致陳雨彤陷於錯誤,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6日20時55分 40,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River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0月26日20時56分 32,000 111年11月02日1時1分 20,000 2 楊依璇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6日17時,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私訊楊依璇,佯稱:其有蔡依林之演唱會門票可販售云云,致楊依璇陷於錯誤,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6日20時14分 12,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臉書:Hsuan Yang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洪梓禎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14時52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洪梓禎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使用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07日14時52分 7,8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綠豆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1日2時10分 17,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4 陳紀琳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17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紀琳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07日18時6分 28,8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陳紀琳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02日13時30分 3,200 5 鄭名勛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鄭名勛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09日18時37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MilkTea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23日23時28分 13,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6 何裕群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8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何裕群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8日20時54分 5,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何裕群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強可婕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某時,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強可婕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17時6分 24,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sHANNON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李玉麟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29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社團「蔡依林UGLY BEAUTY迎向最終章!FINALE in TAIPEI!」,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李玉麟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9日16時46分 13,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Dale玉麟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鄭景紘 林鐿承於111年12月26日17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鄭景紘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6日18時15分 7,5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多多是條狗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黃愉婷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黃愉婷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21時40分 10,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黃小愉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0日21時41分 5,200 11 何明真 林鐿承於111年12月6日中午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何明真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6日17時40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Jennifer Ho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則堯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Line暱稱「he is chen」向王則堯佯稱有蔡依林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云云,致王則堯陷於錯誤,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時18分 9,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王堯古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6日23時49分 5,000 13 林寶沁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2023 Taiwan演唱會Blackpink/itzy/mamamoo售票/求票/換票/周邊討論群」,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粉絲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而將上開資訊轉貼至「AOMG粉絲群」之LINE群組,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林寶沁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21時57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Chin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林宇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上旬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林宇珊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19時37分 6,25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珊333(鬼臉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23日10時50分 6,250 15 劉語珍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1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 門票 入場券」,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MO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劉語珍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8日0時8分 8,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語珍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鄭卉晴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8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演唱會求票、換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鄭卉晴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8日21時20分 16,4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晴晴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30日20時45分 17,500 111年12月03日21時54分 10,000 111年12月30日20時0分 35,140 17 葉書廷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9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葉書廷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09日19時45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45分) 5,2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小葉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許容慈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9日20時39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臺灣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專用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許容慈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0日17時44分 16,8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許容慈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04日21時42分 4,600 19 許祐嘉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2日21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許祐嘉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4日9時52分 14,4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祐嘉YoGa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徐佳瑩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20日22時4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臺灣演唱會 讓票 換票 求票 專用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泰國F4的「SHOOTINGSTAR」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徐佳瑩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泰國F4的「SHOOTINGSTAR」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0日23時18分 8,4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LA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盧祐婕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7日22時36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mamamoo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盧祐婕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mamamoo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8日19時58分 9,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YU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張悅嫻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4日20時39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mamamoo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張悅嫻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mamamoo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4日22時40分 5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Zhan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25日9時58分 8,700 23 柯佩珍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Blackpink 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3/18台灣高雄場world tour資訊交流/票卷周邊買賣」,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柯佩珍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日22時9分(起訴書誤載為22時10分) 19,6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柯佩珍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楊成文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6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 換票 求票】演唱會 門票 入場券」,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楊成文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0時3分 4,7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成文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曾綉敏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5日10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曾綉敏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5日14時13分 50,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vicky tseng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25日1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14分) 6,000 26 欽葉櫻葵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8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欽葉櫻葵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8日1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1時0分) 11,6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小蘿莉(花圖示)sakura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黃士晁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4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黃士晁誤以為林鐿承確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5日0時29分 28,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黃士晁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陳希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中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希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5日21時30分 16,8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陳希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葉惠玲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23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葉惠玲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0時24分 14,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Joyce(彥祖&子伶)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3日23時3分 15,000 30 顏煜維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4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顏煜維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4日15時54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顏煜維(房子園示)惠來機構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蔡芮旋 林鐿承於111年12月13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蔡芮旋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3日12時33分 13,6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芮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王素親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0日11時22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F4 Thiland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王素親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F4 Thiland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0日16時05分 6,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素親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陳渝涵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7日12時42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渝涵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7日12時42分 15,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陳渝涵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魯福瑛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1日20時29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BlackPink.五月天.告五人各大演唱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起訴書誤載為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魯福瑛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1時45分 6,9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福英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王心柔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王心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17時25分 8,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王心柔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趙千儀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趙千儀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16時35分 8,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千千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陳芳綉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芳綉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9時53分 18,3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Karen Chen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呂慕柔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Line暱稱「he is chen」向呂慕柔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呂慕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6日11時32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慕柔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許惠珊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11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許惠珊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12時20分 13,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許規規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林宜瑩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ugly beaut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林宜瑩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 ugly beaut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7日13時26分 18,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宜瑩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牛卲筠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0月底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牛卲筠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7日18時1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牛(愛心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周沛弦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12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周沛弦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9時22分 8,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氵市弓玄(烏龜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6日23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23時48分) 5,000 43 陳品伃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14時2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品伃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4時21分 24,4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品伃(獨角獸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陳聖暉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9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聖暉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3時39分 17,4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Hui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陳柏存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18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柏存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7日19時22分 14,8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C Andy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洪依婷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洪依婷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3時40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依依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陳意翔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Line暱稱「he is chen」向陳意翔之友人黃韻璇(LINE暱稱「黃子宇」)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黃韻璇遂將此訊息告知陳意翔,致陳意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7日19時41分 13,4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黃子宇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鄒瑋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以不詳帳號,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球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鄒瑋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3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3時59分) 12,22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鄒瑋chris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7日0時38分 4,000 112年2月11日16時45分 18,4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49 鄭晴芸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12月2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台灣演唱會門票讓票賣票售票求票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鄭晴芸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6日17時33分 1,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鄭晴芸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25日9時38分 4,800 附表二編號4之帳戶 50 魏旭彥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14時42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Blackpink 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及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魏旭彥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及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5時50分 1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魏大帥哥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0日15時55分 4,900 111年11月15日18時57分 10,000 111年11月17日16時33分 41,000 111年12月16日14時24分 16,800 112年1月11日18時15分 2,0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112年1月13日21時4分 48,000 112年2月3日23時6分 10,000 51 周世仁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12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Cn」,在臉書社團「台灣演唱會門票讓票賣票售票球票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周世仁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13日1時10分 37,5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周小弟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13日14時5分 12,500 52 黃偉誠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1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張惠妹、五月天演唱會讓票、售票、換票演唱會」,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及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黃偉誠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及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2日1時25分 5,0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CO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22日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1時25分) 50,000 53 吳振緯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2日2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團演唱會門票專區【售票/求票/讓票/換票/周邊】」,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吳振緯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5日16時23分 4,8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吳振緯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韋智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9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韋智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9日5時49分 8,6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 (天使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李忻儒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31日12時16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BP)及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李忻儒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BP)及ITZY唱會門票可供販售,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31日12時16分 7,5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 _hsinju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侯貞羽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2月2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侯貞羽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侯貞羽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2月2日9時17分(起訴書誤載為9時18分) 8,4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DALA侯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蘇煜翔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31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2023 Taiwan演唱會BLACK PINK/ITZY/mamamoo售票/求票/換票/周邊討論群」,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蘇煜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2月6日17時43分 11,4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蘇煜翔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蘇詩婷 林鐿承於112年1月24日18時40分,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張惠妹、五月天演唱會 讓票、售票、換票演唱會」,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蘇詩婷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 PINK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而以臉書私訊聯繫交易細節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2月10日0時30分 14,0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FB:蘇詩婷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江貞燁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2月14日16時28分,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Blackpink 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3/18台灣高雄場】world tour資訊交流/票券周邊買賣」,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江貞燁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19時41分 25,0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江貞燁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彭緗羚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彭緗羚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9日10時35分 6,700 附表二編號5之帳戶 LINE:彭緗羚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總計 125萬1760元 附表二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帳戶申辦人 1 街口支付 000-000000000 賴振毅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賴振毅 3 街口支付 000-000000000 李鑫嶸 4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李鑫嶸 5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李鑫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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