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HM-112-上訴-4746-20241209-7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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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靖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靖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 月。 理 由 一、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1月者,延長為1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5項定有明文。又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5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21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上訴人即被告陳靖弦因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訊問後以其涉犯前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原審於112年9月12日以112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前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裁定自112年4月1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而本案部分亦經本院於113年6月20日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後,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茲被告上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期間將於113年12月14日屆滿,本院參酌被告及檢察官陳述之意見後,認依卷內相關事證,可認被告罪證明確,又被告判處重刑在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為基本人性,並參酌被告曾因本案而遭原審通緝等情,被告面臨可期重刑,逃匿境外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非予繼續限制出境、出海,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