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HM-112-上重訴-48-20241107-6

字號

上重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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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 選任辯護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 林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陳雨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 1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94、10932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0月26日訊問後,認其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人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等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業經原審判決死刑在案,可徵其畏罪逃匿、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10月26日起裁定羈押,並先後自113年1月26日、113年3月26日、113年5月26日、113年7月26日、113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就殺人犯 行予以否認,但依證人甲○○之證述、行車記錄器及員警密錄器畫面勘驗筆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現場照片等,仍足認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殺人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被告所涉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倘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死刑,其為規避可能到來之重刑,當足認有逃亡之相當可能,自足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院認若僅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尚不足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堪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三、綜上,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繼續羈押,顯難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及日後刑罰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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