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HM-112-侵上訴-292-20241112-2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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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91號 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則言(原名陳則言) 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立航 指定辯護人 黃品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語喆 指定辯護人 王鈴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至13「是否沒收」欄內關於「是 」之記載,應更正為「否」。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至13「是否沒收」欄內關 於「是」之記載,顯係為「否」之誤繕,此觀諸主文欄內未將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予以宣告沒收,及理由欄伍、三關於沒收之說明已詳述就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自明,而此不影響本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