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HM-112-聲-1764-20241225-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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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6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弘斌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7月11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64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弘斌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於112年7月14日將裁定正本送達受刑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227頁),其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起算,計至112年7月24日屆滿,受刑人遲至113年11月26日始行提起抗告,有刑事抗告狀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足憑,已逾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