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M-112-重附民上-21-20250304-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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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國良 黃詠勝 黃詠凱 陳信愷 吳武璋 李岳翰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宜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單棣午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之0 凃仲駿(原名凃錡蒼)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法院以被告單棣午、凃仲駿(下稱單棣午2人) 所為犯行係侵害國家法益,原告廖國良等6人並非單棣午2人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之直接被害人,因而以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廖國良等6人於原審之訴。本件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單棣午2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是應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