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HM-112-金上訴-12-20250114-3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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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長遠 選任辯護人 林志錡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治豪 指定辯護人 謝殷倩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雅妍(原名洪雅琴)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意堂 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可潔 選任辯護人 何佳宜律師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邵鑾卿 選任辯護人 林承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乙、貳、二、㈡緩刑之宣告」關於林意堂、陳可 潔緩刑宣告部分,應更正為「均予以宣告緩刑,分別為3年、2年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宣告林意堂緩刑叁年、陳 可潔緩刑貳年,惟理由欄「乙、貳、二、㈡緩刑之宣告」部分則記載「均予以宣告緩刑2年」,理由部分顯係誤繕,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