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HM-112-金上訴-40-20241218-3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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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希庚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瑞蓮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下稱本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書第14頁第18至20行關於同案被告郭金鳳於調詢及偵訊時 所稱「……都是我幫他把郵政禮券換成現金,我想說他是董事長, 我要換就一起幫他換,這是我跟他的默契,他是我的長官,我幫 他服務……」等語,應予刪除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書第14頁第18至20行關於同案被告郭金鳳於調詢及偵 訊時所稱「……都是我幫他把郵政禮券換成現金,我想說他是董事長,我要換就一起幫他換,這是我跟他的默契,他是我的長官,我幫他服務……」等語,單純為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誤植,應予刪除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