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HM-112-附民上-33-20250211-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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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鄧字城 被上訴人 洪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 2年度附民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洪瑋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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