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M-112-附民-1462-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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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62號 原 告 陳曉怡 被 告 邱逢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493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決,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