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HM-112-附民-514-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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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 告 黃雅琴 呂瓊雲 曾錦玉 葉啟印 林珮晴 朱容瑾 朱湘緹 黃家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品璇 被 告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葦緁(原名洪嘉禧) 被 告 楊紜綺(原名楊湘婷) 徐鉅裁(已歿) 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永煦事業有限公司、洪葦緁、楊 紜綺等人所涉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徐鉅裁被訴違反銀行法等部分,前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判處罪刑,被告徐鉅裁及檢察官均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被告徐鉅裁在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 理在案,此部分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等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然原告等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移 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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