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M-112-附民-789-202411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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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原 告 林宥汝 被 告 王佑丞 王信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佑丞、王信仁被訴詐欺原告林宥汝之犯行,業 經本院112年上訴字第223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上開規定,原告就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