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HM-113-上易-1017-20241011-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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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文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文彬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且本院係維持第一審有罪之諭知,而無該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依前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具狀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