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HM-113-上易-1377-20241112-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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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湘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 易字第1284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緝字第55號、111年度調偵字第 13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及沒收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陳湘華處有期徒刑柒月,向本院繳回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參萬元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本判決確 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參場次。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 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告陳湘華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且於本院陳明僅就量刑提起上訴,並撤回刑及沒收以外部分之上訴(本院卷第46、51、8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及沒收,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有關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之認定。 二、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應予撤銷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為論罪,並予量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於量刑時,並未審酌被告侵占財物之數額非鉅,且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向本院繳回所侵占之款項3萬元之情狀(見本院卷附收據,本院卷第77至78頁),所為量刑自非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執上情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原判決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案發當時為告訴人公司業務員,本應善盡職責,明知向客戶收取斡旋金3萬元,且所書立之斡旋書係由告訴人公司蓋印,應依告訴人公司規定,簽約收錢即應向告訴人公司回報並將該款項繳回,竟加以侵吞入己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造成告訴人公司財物損失之數額,暨告訴人公司係經客戶反映要求返還斡旋金,始發覺本案犯罪,而導致商譽受損程度,及被告犯後仍飾卸推託,未曾向告訴人公司認錯道歉,至本院審理時始為認罪陳述之態度,暨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月收入約2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緩刑宣告之說明: 被告前於10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4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至109年11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刑之宣告因此失其效力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本院卷第25至26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將所侵占款項向本院繳回,減輕檢察官執行程序之勞費,本院因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已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3年,且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深自約束自身行為,避免再犯,認宜以使其受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以從事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危害,以期能自我警惕,並回饋社會,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命被告於緩刑期間,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3場次,以觀後效。又前開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應予撤銷改判: 原判決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3萬元未據扣案,而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追徵,固非無見。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向本院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此節,所為追徵之諭知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就原判決沒收部分併予撤銷,並就向本院繳回之3萬元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3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 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振榕提起公訴,被告上訴,經檢察官李安蕣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