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HM-113-上易-1509-2024112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霈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審易字第495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902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唐霈汝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說明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  ㈡本件原審判決後,僅上訴人即被告唐霈汝(下稱被告)不服 原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稱上訴理由為:對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爭執,坦承犯行,本案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第60頁),足徵被告已明示僅就原審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訴。  ㈢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被告上訴效力及範圍自不及於原審所 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從而,本院之審理範圍僅為原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又被告所為本案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依法應記載事實,且科刑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就本案犯罪事實之部分,均同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之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求從輕量刑。 三、駁回被告上訴理由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係審酌被告漠視公權力,明知告 訴人係執行警察職務之公務員,猶以言語每辱,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30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堪認妥適。被告上訴雖請求再予從輕量刑,惟本院審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簡志仰達成和解,然其漠視公權力,以言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原審量處拘役30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屬從輕,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宣告   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不深,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以新臺幣30,000元達成和解,且已全數給付完畢,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7頁),足徵其確有悔過彌補之誠意,並參以告訴人就本案表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就刑度沒有意見(本院卷第46頁)之一切情狀,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