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PHM-113-上易-1530-2024103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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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樂 選任辯護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81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30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楊子樂與代號A2N00-H112202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 ,以下簡稱A女)素不相識,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下午4時24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32分許間,楊子樂與A女均在臺北車站搭乘臺灣鐵路第1217次南下區間車,雙方均站立在該列車第五車廂內,楊子樂並站至A女背後,詎楊子樂見該列車上人潮擁擠,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A女在乘車過程中背對而不及抗拒之際,以其生殖器隔著外褲,抵觸A女臀部數秒,並產生勃起之生理反應,而以此方式性騷擾A女得逞。其後A女聯繫該列車列車長且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係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 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楊子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原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期日表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檢察官則未上訴,故本院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其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科刑所應適用之法律及沒收,因均未經上訴,業已確定,自不在本院之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二、前引犯罪事實,業據原判決認定在案,非在審理範圍內,惟 為便於檢視、理解案情,乃予以臚列記載,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刑之說明: 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沒有任何前科紀錄,實因一時思慮不 周誤觸法網才犯下本案,業已深刻反省,又現僅為大三在學學生,每月打工收入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須按月繳納房租1萬5,000元,確實無力負擔被害人提出「天價」880萬元之賠償金額,但被告仍願意1次性給付20萬元,無奈告訴人無法接受,是原審量刑實有過重,並請於兩造達成和解時對被告宣告緩刑。 ㈡、經查,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 騷擾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而為性騷擾行為,其所為自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確有和解意願,並有提出具體之和解方案,A女則係請求被告應與其父母、所就讀之大學一同賠償新臺幣880萬元,最終雙方和解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達成和解之情狀(見原審卷第30頁),再衡酌被告自陳其目前大學就讀中、有個人接案工作、無人需予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33頁),並衡以檢察官、告訴人、被告對科刑之意見(見原審卷第33至34頁)、被告前無任何前案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已具體說明量刑審酌事由,且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事由之一切情狀整體評價,所為刑之量定,客觀上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無悖於前述量刑原則。被告雖以前詞提起上訴,然被告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又原審所量處之拘役50日,就被告所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之法定刑而言,實已從輕量刑,是原審量刑並無失之過重之情形,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又原審衡量被告量刑之因子亦無改變,則被告以前詞為由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被告固請求為緩刑之宣告,被告前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被告固已坦承犯行,並表示有與A女和解之意願,然始終未與A女達成和解,並取得A女之諒解,並審酌犯罪情節和本案量刑,本院尚難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有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處,爰不予宣告緩刑。被告此部分請求,礙難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