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HM-113-上易-1553-20241018-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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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紫茵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120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紫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 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20號判處罪刑在案,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6月27日合法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被告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於113年8月28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因被告所在不明,經公示送達,該裁定於113年9月11日通知公告,經30日發生送達效力,加計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5日,被告至遲應於113年10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然其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此有被告上訴狀、本院裁定、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臺北市萬華區公所113年9月11日北市萬秘字第1136017653號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71頁至第81頁、第85頁)及卷附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證,依據首揭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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