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HM-113-上易-1558-20241017-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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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 第622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75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冠仰(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 國113年7月10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狀內容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後補云云。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3年9月13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3年9月19日囑託法務部○○○○○○○送達,並由被告本人簽名捺印收受,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附卷可憑,被告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