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M-113-上易-1575-20241226-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美娥 選任辯護人 張雲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232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即未扣案犯罪所得不予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楊美娥緩刑貳年。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本件被告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程序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及沒收部分上訴(見本院卷141頁),是本院就上開被告審理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並以原判決所認定事實、適用法條(罪名)為審酌依據。 貳、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審酌被告無刑案紀錄,素行尚可。然其擔任美樂迪公司 業務經理,本應克盡職守,竟侵占業務上所保管之本案款項,違背其與美樂迪公司間之信賴關係,應予非難。另參以被告雖與美樂迪公司調解成立,並約定返還本案款項匯至美樂迪公司指定之帳戶,兼衡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獨居,無親屬需扶養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堪認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以:被告已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又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匯還人民幣115萬4,359元,另考量被告已經年紀大,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三、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內科處有期徒刑1年6月,難謂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過苛之情形。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再予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務侵占款項為人民幣115萬4,359元,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全數返還告訴人,業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148頁),應不予宣告沒收,原審未及審酌此部份事實,而於原判決宣告沒收,容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以:本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匯還人民幣115萬4,359元,原審仍為沒收諭知,請求予以撤銷,不予宣告沒收等語,為有理由,本院就此部分應予撤銷改判。 肆、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侵占之款項人民幣115萬4,359元,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全數返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上揭規定,不另宣告沒收。 伍、緩刑宣告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僅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惡性不深,且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如前,返還所有款項,尚有悔過彌補之誠意,又被告已逾古稀之年,身體狀況尚非良好,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