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HM-113-上易-1612-2024111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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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61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氏貝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氏貝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拾玖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氏貝涉有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11年度易字第1023號、112年度易字第1129號、第13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嫌疑重大,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所列事證可證,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因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