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HM-113-上易-1617-20250110-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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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家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易字第66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9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上訴本院之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2日依刑事 訴訟法第371條,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辯論終結。惟查上開期日傳票僅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前揭住所(即原審限制住居處),而被告業於113年7月9日提起上訴時另行陳報前揭居所,有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146-11頁),是被告尚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