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HM-113-上易-1698-20250115-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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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桂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30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高桂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桂毊與告訴人方水川為鄰居,雙方因 細故而有糾紛。被告因懷疑告訴人毀損其犬隻,且有詐欺管理費之嫌,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先後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96號及第3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收受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後,明知告訴人無前開犯罪事實,且無證據證明告訴人毀損社區信箱及其住處大門,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8日上午8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8樓前樓梯間,向鄰居丘慧紅陳稱:「我的狗已經被他(暗指告訴人)抓去毀屍滅跡死掉了」、「一個狗被他打斷兩條腿」、「我家的門還被他用三秒膠毀損」、「社區的信箱也被他破壞」及「他一天到晚詐欺管理費」等(下稱本案言論)不實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嗣丘慧紅將上情轉知告訴人,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 告訴人方水川及證人丘慧紅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察筆錄、該署111年度偵字第3296、353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為其論據。 四、訊之被告雖不否認確於111年10月8日上午8時許,在基隆市○ ○區○○○路0○0號8樓前樓梯間,向鄰居丘慧紅陳稱本案言論,且言論中所指之「他」亦為告訴人無誤。惟堅詞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我講的內容都是證人丘慧紅逼我講的,但都是事實,且本案是告訴人與證人丘慧紅自編自導自演,其等2人惡意預謀設計陷害,況當時我與證人丘慧紅在我家門口講話,不是公共空間等語。 五、本院認  ㈠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雙方素有嫌隙,被告前因懷疑告訴人 毀損其犬隻,且有詐欺管理費之嫌,先後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惟經該署檢察官分別以111年度偵字第3296號及第3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收受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後,於上開時、地,向丘慧紅陳稱本案言論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丘慧紅及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296、3535號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檢察事務官勘察筆錄等件在卷可查,堪先信實。而被告向證人丘慧紅指摘關於告訴人「我的狗已經被他抓去毀屍滅跡死掉了」、「一個狗被他打斷兩條腿」、「我家的門還被他用三秒膠毀損」、「社區的信箱也被他破壞」及「他一天到晚詐欺管理費」等具體事實,亦確足以使告訴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而可認為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無誤。  ㈡惟誹謗罪所謂之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  特定之多數人而言,如僅傳達於特定之人,即不足以當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徵諸證人丘慧紅於偵訊中證述:我住在五樓,家中漏水,必 須請住在七樓的方水川修繕,因為外牆漏水必須要到頂樓垂降到五樓的牆壁擦防水漆,方水川也有事前在電梯張貼公告,但我在111年10月8日上午8時許發現住在8樓之被告在公告另外寫:「8樓頂樓無法借用任何施工,一切請自己另行設法」等語,因此我才會去找被告。我認為所有住戶都應該有權利可以使用頂樓,不應該由被告自己霸佔,所以當天我是好聲好氣跟被告說明請方水川修繕五樓外牆之原因,以及費用支出的來源,但被告在言談中不斷表示,為何要找方水川來施作,並陳述本案言論;當時與被告進行對談之地點是在8樓樓梯間等語。徵諸證人丘慧紅上開證陳,顯見被告為本案言論之陳述,係因證人丘慧紅欲修繕住處漏水問題,除須借道是時由被告使用之頂樓外,更欲委由素與被告不睦之告訴人進行修繕,故於證人丘慧紅前往8樓欲與被告商討此事時,被告心生不快,於對談之間陳述本案言論。故被告於案發時、地所為本案言論之陳述,係於對談間向證人丘慧紅個人告知其主觀上認定之告訴人相關非行並具體表達其不滿之情,然未見被告有何據此散布於眾之意圖。  ⒉且再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由證人丘慧紅所提出其於案發時、 地,與被告間之對話錄影、錄音檔案,勘驗結果略以:   ⑴第一段影片【三秒膠毀損】   ①檔案時間00:00~00:55    (A女即證人丘慧紅、B女為被告)    A女:妳可不可以先聽我說,好不好,我跟妳講,我不是   跟妳一樣是2之8嗎,對不對,然後我們不是有一個      主臥房是那個最靠近外面那邊,我的主臥房就是颱       風天的時候整個大漏水...    B女:大漏水(氣音)   ②檔案時間00:55~02:30    A女:對對對,我的主臥房就是颱風天的時候整個大漏水       ,因為我們那個窗戶我們在這邊20幾年,那個「風       頭壁」(台語)已經很嚴重了,所以我請那個窗戶       要重做,那個那個什麼,那個七樓的那個方先生他       們家是幫我做外牆,等一下妳先聽我說,先不要阻       止我,我請他作是我付錢給他,我也沒有用到大家       的錢,我自己賺來的錢,所以他也沒有要幹嘛,他       也不會動到妳東西,但是妳知道有一個東西,有一       個東西是那個什麼,就是高空垂降像特務那樣要下       去,他要去外樓那邊要擦防水,阿妳總要借我們過       吧,妳平常樓上都是這樣子,我們都沒有上去,我       也不跟妳計較阿,因為我平常也不需要用到,但是       我只是要工作而已,妳應該沒有道理不讓他們過去       吧,他又沒有要動妳東西,他只是要把繩子放下去       ,他的人才可以這樣子爬下去擦外層的防水。    B女:我已經,我這個頂樓狗,我的狗已經被他抓去毀屍       滅跡死掉了,一個狗被他打斷兩條腿,我這個門口      都是他毀損,我這個門都是他三秒膠給我,我跟妳       講,我們整棟的信箱都是他弄壞,我跟妳講,這一 戶有多壞,妳還找他做,他天天上來給我鬧事,我       的狗都被他弄死了我,氣炸了...   ③檔案時間02:30~03:59    A女:高小姐,我只是要做工作,我找誰叫工作,那...    B女:那妳家的事...然後我的磚頭都被破壞,我不管妳  ,你們家的事,現在技術很好關我屁事,我就可以       不借,任何人我都不借    A女:那不是妳的阿    B女:阿頂樓,什麼不是我的,壞了誰幫我修阿(疑似大       力關門的聲音)    A女:那妳這樣我好好講妳不聽我沒辦法了喔 B女:妳自己想辦法,妳可以借6樓的,從6樓窗戶陽台可       以    A女:阿人家要安全阿,而且為什麼頂樓是妳的    B女:妳可以找升降梯阿,可以找樓梯阿,找那個阿,妳       找台電的借妳阿...   ⑵第二段影片【詐欺管理費】   ①檔案時間00:00~0:30    A女:妳跟警察說要公告之後妳就會讓我們做    B女:我告訴妳,沒有誰可以逼我做,我就不准...   ②檔案時間00:30~01:00    B女:我頂樓養狗,滿地都是狗大便,我還要清乾淨你們       要做...    A女:他沒有要清理妳啦    B女:我要清乾淨給他做是不是...妳不能找別家做,妳      一定要找那個壞蛋做啊,我已經恨死他了,他壞事       做多少...一天到晚詐欺管理費,頂樓沒有漏耶    A女:沒有啦    B女:我告訴妳,我給妳看,我給妳看   ③檔案時間01:00~04:24    A女:我不要上去,我不要上去,我會怕啦    B女:我給妳看,我給妳看這個    A女:他真的不會動妳東西,你可以拍照好不好    B女:我不同意,我我我我吃飽撐著啊,天天陪他啊    A女:兩個小時就好了啊    B女:兩個小時,兩分鐘我都不准...妳不知道他人有多       壞...他拿到管理費啊,這個今年又花了.這個油漆       就拿了1萬7,然後這個就拿了5千2,這個又7千塊..       .憑什麼我要同意妳,憑什麼要同意,現在辦法多的       是,技術多的是,憑什麼我要同意妳(疑似關門聲    )...我跟妳講,我已經被他搞的快要瘋掉了...妳       不要騷擾我喔...妳家漏水妳家的事(疑似關門聲,    伴隨狗叫聲)...    A女:妳不是幫忙我,妳是讓我們過,因為我們平常就可       以經過的,只是我們平常都不跟妳計較喔    B女:妳哪裡漏妳自己窗戶去弄,從妳家窗戶陽台就可以       經過了...我已經被他找麻煩已經找夠了(本院另將      被告與證人丘慧紅對話地點截圖附卷,得見其等2人 交談地點係於被告門口處;且依勘驗內容,本院認       被告對談聲量係一般對話的聲音)。   基此,顯見被告雖於上開時、地,確有向證人丘慧紅陳稱足 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之本案言論,然起因係證人丘慧紅欲修繕住處漏水問題,除須借道是時由被告使用之頂樓外,更欲委由素與被告不睦之告訴人進行修繕,故於證人丘慧紅自行前往8樓欲與被告商討此事時,被告心生不快,於自家門前與證人丘慧紅對談之間而陳述本案言論。故被告於案發時、地所為本案言論之陳述,係於對談間向證人丘慧紅告知其所認知告訴人之相關非行並具體表達其個人不滿之情,而僅傳達於特定之人,難認有何使不特定人或其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知悉上開內容,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有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同在該處共見共聞被告所為言論,揆諸上開說明,實難執此遽認被告上開所為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此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須以意圖散布於眾為構成要件有間。  ㈢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提之證據,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 散布於眾之意圖,核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誹謗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未予詳查,勾稽比對證人丘慧紅之證述、證人丘慧紅所 提出其於案發時、地,與被告間之對話錄影、錄音檔案、證人丘慧紅與被告間對話之地點、聲量及客觀環境,遽認被告所為確屬誹謗,而予論罪科刑,認定顯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有所違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提起公訴,被告上訴後,由檢察官王啟旭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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