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HM-113-上易-1762-2024121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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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琮敬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 第606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扣除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其餘部分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㈡、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琮敬提起上訴後,業已明示僅就原審判決 關於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34、54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及沒收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等其他部分。 二、撤銷原判決關於科刑及沒收部分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宣告沒收,固非 無見。惟查: ⒈被告於案發後迄至本案辯論終結前,業已陸續賠償告訴人王 雅冠達新臺幣(下同)25萬元,原審未及審酌此項犯後態度之量刑因子,所為之量刑暨沒收,即有未洽。 ⒉又附表所示之物,固係被告因本件業務侵占犯行而獲取之犯 罪所得,惟其業以折算現金方式,而實際返還25萬元與告訴人,就已返還之25萬元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已無宣告沒收之必要,應予扣除(詳如后述)。原審未予詳察,而就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全部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亦有未洽。 ㈡、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較輕之刑,犯罪所得宣告沒收部分 ,亦應扣除已返還與被害人之25萬元等語,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刑及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三、科刑及緩刑宣告之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統一超商「康明門 市」之店經理,卻未能謹守職務分際,僅因賭博以致缺錢花用(見原審113審易606卷第34頁),即利用職務之便將所保管如附表所示之物,予以侵占入己,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實有不該,本不宜寬貸,惟考量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於犯後坦承犯行,迄今陸續已返還25萬元與告訴人,此據被告供陳及告訴人陳明在卷,業如前述,已摰力填補告訴人受之損害,足認其已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教育、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㈡、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其因賭博以致缺錢花用,即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固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陸續將所侵占之犯罪所得折合現金,返還與告訴人,諒被告係一時失慮而誤蹈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57頁);參以,被告自陳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需照顧高齡母親等語(見本院卷15頁),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刑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年。 四、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於本院辯論 終結前,業以折算現金方式,而實際返還25萬元與告訴人,此據被告供承、告訴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4、47、57頁),是就此部分已實際返還與告訴人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已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㈢、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扣除前開已返還與告訴人之25萬元後 ,其餘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箱/條) 價值(新臺幣) 1 金牌台灣啤酒500ml 180 197511元 金牌啤酒330CC 160 127885元 金牌台灣啤酒600CC 48 66457元 金牌台灣啤酒330ml6入 16 32600元 小計 404 2 雪山啤酒330CC 79 57539元 3 麒麟霸啤酒500CC 91 39910元 4 雲絲頓香菸-紅 62 58762元 雲絲頓香菸-藍 60 56762元 七星硬盒20支 46 54881元 七星天藍硬盒 43 51190元 雲摩爾XS香菸-藍20支 53 50286元 七星風藍硬盒 41 48810元 七星軟包20支 26 31071元 金裝大衛杜夫香菸 25 29762元 大衛杜夫香菸(黑) 25 29405元 雲摩爾XS香菸-紅20支 24 22857元 雲摩爾XS香菸-銀20支 19 18095元 雲絲頓香菸-銀 18 17048元 雲絲頓1毫克 11 10381元 小計 453 5 紅牛能量飲CAN250ml 40 53606元 6 台灣啤酒500CC 19 17855元 合計 10726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