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M-113-上易-1764-2024112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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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764號 上訴人 王峖杰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2年度易字第368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0號),提起上訴,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王峖杰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2罪,分別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原判決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峖杰上訴辯解略以:並非無故聯絡告訴人, 目的是為了拿回自己的東西,且想與告訴人確認是否分手。告訴人所述多有矛盾且與事實不符。 三、本院之論斷: (一)被告實行附表二所示盯梢、守候之跟蹤騷擾行為,已經原審 調查審認、論述。告訴人無意再與被告聯絡、往來,已經告訴人向被告明確表明。被告既可經由友人與告訴人約定返還物品;縱使告訴人尚持有被告所有之物,被告可以相同方式或其他正當法律途徑取回物品,斷無假借返還物品,未經告訴人同意即前往告訴人住處、學校蹲守之合法性。告訴人之指訴符合本罪構成要件事實,被告所辯無可採信。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劉世宇、鄭佳純,為證明告訴人持有被告物品;待證事實縱使屬實,並不能推翻被告有罪之事實認定,如上所述,均無傳喚必要。 (二)被告上訴就原審已經論駁審認之事實重覆爭辯,核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限制。 附件: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峖杰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選任辯護人 劉薰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峖杰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 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王峖杰與STK004684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S女)原為 男女朋友關係,S女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晚間某時向王峖杰提出分手,更於翌(29)日晚間7時28分許,明確向王峖杰表示「不要再打擾我」,無意再與其聯絡往來之意,王峖杰明知上情,卻因不願分手、欲挽回S女,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對S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違反S女之意願,於附表 二編號1至57所示時間,為附表二編號1至57所示對S女實行盯梢、守候、干擾之跟蹤騷擾行為,使S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S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S女因而向警察機關報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於111年10月21日核發書面告誡予王峖杰,王峖杰並於同日收受該書面告誡。 ㈡王峖杰收受前開書面告誡後,仍不知警惕,另基於對S女為跟 蹤騷擾行為之犯意,違反S女之意願,於附表二編號58至70所示時間,為附表二編號58至70所示對S女實行干擾之跟蹤騷擾行為,使S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S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S女訴由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院製作之本案判決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S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 二、被告王峖杰住所地固非在本院轄區,然起訴書所載被告對S 女實行盯梢、守候之行為地即S女住處(完整地址詳卷)附近,係在本院轄區內,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證據能力部分 ㈠證人S女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而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該陳述之證據能力,復查無傳聞例外之規定可資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該陳述於本案無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 於本院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6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1至33頁、第75頁、第202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與S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其於10月14日下 午有在S女住處樓下,同日晚間亦有在S女所就讀大學附近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犯行,辯稱:我與S女是於111年9月30日才確定分手,我於111年10月21日後,就沒有傳訊息、貼圖給S女,於同年9月30日前往S女住處是為拿回我的筆電、摩托車,於同年10月14日下午前往S女住處樓下及同日晚間前往S女所就讀學校,均是要將S女的物品還給她,除上開時間外,我沒有到S女住處樓下等語。 ㈠被告與S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S女向警察機關報案,經大安 分局於111年10月21日核發書面告誡予被告,被告於同日收受前開書面告誡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8至29頁),核與證人S女於本院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77頁),並有大安分局書面告誡暨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112年度偵字第1660號公開卷【下稱偵卷】第77至78頁),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S女於111年9月28日晚間某時向被告提出分手,並於翌(29)日 晚間7時28分許明確向被告表明無意再與其聯絡往來之意 ⒈證人S女於偵訊時證述:我與被告於111年9月28日分手等語( 見偵卷第83頁),又於本院證述:於我前往星聚點夜唱前3、4小時,我與被告在路邊爭吵,我內心真的感覺扛不住了,所以我很明確向被告說要分手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第81頁)。又證人李O嫻於本院證述:我與S女約111年9月28日晚上在KTV唱歌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足證S女係於111年9月28日晚間某時向被告提出分手等情無誤。 ⒉被告於111年9月29日晚間7時28分許,傳訊詢問S女人在何處 ,S女則回以「我現在需要空間 我會把定位移除 所以不要再打擾我了」,並表示被告之筆記型電腦、車鑰匙等物會於同日晚間9時,由S女父母拿至住處樓下交給被告等情,此有被告與S女間對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告訴人提出之相關訊息、對話紀錄公開卷【下稱本院甲卷】第23至27頁),從S女明確表示「不要再打擾我」,且因不願再與被告接觸,而委由其父母代為處理物品轉交等情以觀,可證S女於111年9月29日晚間7時28分許,已明確表示向被告表示「不要再打擾我」,無意再與其聯絡往來之意乙節屬實。㈢被告確有為如附表二編號1之⑴所示盯梢、守候之跟蹤騷擾行為⒈證人S女於偵訊時證述:被告於111年9月29日在我家樓下等我,我有提供當時的照片,照片中的時間應該是晚上12時等語(見偵卷第84頁),並於本院證述:被告於111年9月29日拿花在我家樓下蹲點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又證人李O嫻於本院證述:我於111年9月29日晚間10時至11時之間,有看到被告在S女家巷口等S女,他坐在摩托車上,拿著一束花,當時他想靠近,但S女不想跟他談,我們5個女生基於保護S女的想法,就將S女圍在我們中間等語(見本院卷第92至93頁),並有現場照片可佐(見偵卷第19頁之左下照片、112年度偵字第1660號不公開卷第19頁之左下照片),足證被告於9月29日晚間10時許至12時許之期間,確有在S女住處附近,對S女實行盯梢、守候之跟蹤騷擾行為。 ⒉被告固辯稱:於111年9月30日到S女住家樓下,係為取回其所有 之筆電及摩托車云云,惟查被告上開至S女住處附近之日期並非111年9月30日,被告辯詞已難認可信,又縱被告上開辯稱所指係其於同年月29日至S女住處附近之事,然查被告與S女雖曾約定於同年月29日晚間9時,在S女住家樓下,由S女父母轉交被告之筆電、車鑰匙等物予被告,然被告於約定時間並未出現,經S女於同日晚間9時1分許傳訊告知其父母已在樓下等候,並詢問被告有無要來拿取上開物品,被告則回以「不用了 我想妳先跟妳聊」等情,此有被告與S女間對話紀錄可稽(見本院甲卷第23至27頁),顯見被告於111年9月29日晚間在S女住處附近,並非係為向S女拿回筆電、車鑰匙甚明,況證人S女、李O嫻均證述被告當時手持花束,益徵被告係因不願分手,為挽回S女,才至S女住處附近,而與取回物品無關,被告所辯,要無可採。 ㈣被告確有為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盯梢、守候之跟蹤騷擾行為 ⒈證人S女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於10月8日說他在我家樓下,我 父親就到住處樓下去看一下,並拍照跟我確認,被告大概停留了3個小時,就此我有提供照片等語(見偵卷第84至85頁),並於本院證述:我所提供的照片,是被告於10月8日在我家樓下時所拍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 ⒉查S女於111年10月7日晚間10時19分許傳送「爸爸還在樓下」 、「他穿藍色外套」等訊息予其父親,S女之父親於同日時30分許,傳送被告坐在機車上之照片1張予S女,並回以「就是他」、「拍到了」、「同一臺摩托車」等訊息,復於同日時59分許傳送被告坐在機車上之照片4張予S女等情,此有S女與其父親對話紀錄可稽(見本院甲卷第73至75頁)。 ⒊核證人S女於上開證詞陳述時所指之現場照片(見偵卷第19頁 右下照片),與上開S女與其父親對話時所傳送的照片相同(見本院甲卷第73頁),堪認證人S女上開所指被告在其住處附近之實際時間係111年10月7日,而非同月8日,證人S女應因記憶不清,而誤稱案發時間為同月8日。是以,依上開事證及現場照片(見本院甲卷第7至13頁),足證被告確有於111年10月7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S女住處附近,對S女實行盯梢、守候S女之跟蹤騷擾行為。被告辯稱:除9月30日、10月14日以外,均都沒有到S女住家樓下云云,不足採信。 ㈤被告確有為如附表二編號53、54所示盯梢、守候之跟蹤騷擾 行為 ⒈證人S女於偵訊時證述:於111年10月14日我母親陪我去捷運 站,被告躲在離我家很近的別人家門口,當天晚上還來學校等語(見偵卷第84頁),且於本院證述:被告於111年10月14日下午,有在我家附近的巷子,當天晚上10時到11時之間,他也有到我的學校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被告亦於本院供承:我於111年10月14日下午有至S女住家樓下,同日晚間也有到S女學校附近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並有現場照片可參(見本院甲卷第17至19頁),堪認被告於111年10月14日下午某時、晚間10時至11時之期間,確分別有在S女住處附近、就讀大學附近,對S女為盯梢、守候之跟蹤騷擾行為。 ⒉被告固辯稱:於111年10月14日下午去S女住處樓下及同日晚 間去S女所讀學校附近,均係為返還S女之物品云云。惟查被告於111年10月9日,委請其與S女之共同友人即證人李○毅(完整姓名詳卷)代向S女約定返還安全帽之時間,證人李○毅隨即回以「她說把要還她的東西都放在她姐停摩托車的地方的地板上就好」,被告於同日晚間7時27分許傳送「欸欸 放好了!」之訊息予證人李○毅等情,此有被告與證人李○毅之對話紀錄在卷可證(見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01號卷【下稱本院審易卷】第93頁),且證人S女於本院證述:我與被告分手後,只有安全帽放在被告那裡,但我於10月14日之前,就已經拿回安全帽,而且我在大學宿舍空地看到被告時,他沒有帶任何東西等語(見本院卷第77至78頁),又依被告在S女住處附近之照片所示,被告僅持手機蹲在門口,其身邊並無攜帶其他物品(見本院甲卷第17頁),可證被告於111年10月14日在S女住處附近、就讀學校內時,均未攜帶任何要返還S女之物品,再者,被告既可透過證人李○毅,而與S女約定返還物品時、地,要無不能再以上法徵詢S女意見,協議返還物品之方式,斷無為返還物品,而未經S女同意即貿然前往S女住處、學校之必要。被告上開所辯,實難採信。 ㈥被告為如附表二編號1之⑵至⑷、編號2至45、47至52、55至70 所示對S女實行干擾之跟蹤騷擾行為等情,此有附表二「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可證,堪信為真。 ㈦被告本案行為均違反S女之意願,致使S女心生畏怖,足以影 響S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⒈證人S女於偵訊時證述:被告行為對我生活影響很大,我現在 出門都需要父母陪同,下課也會擔心他在等我,不敢落單等語(見偵卷第85頁),復衡以S女已明確表示不想遭被告騷擾,但被告卻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非但多次在S女住處、學校盯梢、守候,更持續傳送數量龐大之訊息、貼圖及照片等電磁紀錄,被告本案行為顯違反S女之意願,致使S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S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甚明。 ⒉被告固辯稱:S女未將其封鎖,且於111年10月21日在兩人Lin e對話群組內,將「會變得很愛撒嬌 連我自己都認不出來」、「我真的不想再看到你惱羞成怒了」等詞設為公告,也主動向友人鄭○○(完整姓名詳卷)詢問、關心其近況,S女應未心生畏怖云云。惟查: ⑴被告所提Line對話截圖照片,其上雖有顯示「會變得很愛撒 嬌 連我自己都認不出來」、「我真的不想再看到你惱羞成怒了」等公告內容,然未顯示此等言詞設定為公告之具體時間(見本院審易卷第67頁),要難認被告上開所辯可信。 ⑵證人S女於本院證述:我至警局報案,警方說若要提告,需要 證據,我為了留存證據,才沒有封鎖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是S女未在社群軟體、通訊軟體上封鎖被告,係為留存證據,而非因被告行為未使其心生畏怖甚明,況在社群軟體、通訊軟體上是否封鎖他人,與有無因該人行為致生心生畏怖,係分屬二事,要不能以未封鎖為由,遽認未有心生畏怖之事,被告上開所辯,無可採信。 ⑶證人S女於本院證述:我沒有主動關心過被告近況,是被告的 友人一直騷擾我,跟我說被告過得不好、發燒或確診,博取我的同情,於同事鄭○○提及被告近況時,我僅係為職場上禮貌性回應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且細觀被告所提S女與鄭○○之對話內容全貌,顯係鄭○○先主動向S女提及被告近況,並詢問S女有無與被告聯繫後,S女隨著鄭○○之詢問、談話內容,而為相應回應,且依S女與鄭○○間之對話,可見其等與被告確曾為或現為職場同事(見偵卷第55至65頁),是證人S女前述證詞尚非虛言,被告所辯,實無可採。 ㈧至被告辯稱:到S女住處、學校,係為向S女取回其所有之隨 身碟、機車、筆記型電腦,並詢問S女未何擅自刪除、變更其Instagram帳號,非無故跟蹤騷擾S女云云。惟被告將安全帽返還予S女,尚知透過共同友人約定返還方式,業如上述,縱令S女持有被告之隨身碟、機車、筆記型電腦等物,被告非不能透過相同方式或其他正當法律途徑取回上開物品,尚無需到S女住處、學校蹲守,又縱S女曾變更被告之Instagram帳號所用信箱、密碼,然被告於本院自承:我已將Instagram帳號所用之信箱及密碼都改回來等語(見本院卷第211頁),則被告既已取得掌控其Instagram帳號之權,衡情已無任何急迫情形,致其有到S女住處、學校蹲守,並當面質問S女之必要,被告所辯要與其己身行為及社會常情不符,均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㈨被告明知S女無意再與其聯絡往來,卻仍為附表二所示之行為 ,其主觀上具有對S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甚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 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之行為,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是立法者應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被告附表二編號1至57之犯行,均基於單一目的,持續、反覆為跟蹤騷擾S女之行為,應認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附表二編號58至70之犯行,均基於單一目的,持續、反覆為跟蹤騷擾S女之行為,亦應認係集合犯,亦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稱被告本案行為應以接續犯論之等語,容有誤解。 ㈢被告於收受大安分局書面告誡後,即知悉其於告誡前之本案 事實欄一、㈠行為已涉跟蹤騷擾罪,且不得再對S女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然其於相隔約10餘日後,復另為事實欄一、㈡之行為,可見被告於收受書面告誡前後之行為,係基於兩個不同犯意,是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意等語,容有誤會。 ㈣公訴意旨固未提及附表二編號1之⑵至⑷、編號2至45、47至52 、55至60、62至66、68至70所示被告跟蹤騷擾S女之事實,然附表二編號1之⑵至⑷、編號2至45、47至52、55至57部分,與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附表二編號1之⑴、編號46、53、54部分,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附表二編號58至60、62至66、68至70部分,與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附表二編號61、67部分,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應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男女朋友間,倘其中一方提 出分手時,他方非不能為挽回之舉動,然該等舉動均應立於尊重對方意願之前提下而為之,當對方已表明不願再有聯絡往來時,自應知所進退,不得再違反對方意願而為盯梢、守候或傳送訊息等行為,然被告僅因不願與S女分手、欲挽回S女,竟不顧S女意願,對S女為如附表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致其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此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界限,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無犯罪科刑前案紀錄,素行良好,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10頁),暨被告雖表明有與S女調解之意願,但因S女無調解意願且不願意見到被告(見本院卷第35頁、第73至74頁),雙方未進行調解等情,及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意,違反S 女之意願,於111年9月29日凌晨3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星聚點KTV門口盯梢、守候,又持續反覆於111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日間凌晨不特定時間,透過Line撥打網路電話予S女,復於收受大安分局書面告誡後,承上犯意及基於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犯意,於111年10月底某時許,透過共同友人李○毅轉達不會讓S女好過,要報復讓S女書讀不下去、工作也無法繼續做等加害S女個人法益之恐嚇性言論,以此方式使S女心生畏怖,因認此部分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他人安全罪嫌等語。 ㈡經查: ⒈關於公訴意旨所稱被告在星聚點KTV門口盯梢、守候部分 ⑴被告於111年9月29日凌晨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 星聚點KTV門口等候S女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8頁),核與證人S女於本院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79頁),堪信為真。 ⑵然證人S女於本院證述:我不清楚被告為什麼說9月29日凌晨 是我叫他來載我,但我猜想可能是之前約8月底時,我有提過要夜唱請被告來載我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又衡以S女係於前往星聚點KTV前,與被告吵架後,提出分手,可見被告在星聚點KTV門口等候S女時點,與S女提出分手時點極為相近,且係在S女於111年9月29日晚間7時28分透過不詳通訊軟體明確向被告表明「不要再來騷擾我」之前,則被告在星聚點KTV門口等候時,其主觀上是否已知悉S女明確無意再與其聯絡往來,而具有跟蹤騷擾之犯意,顯非無疑,就被告此部分行為,自難以跟蹤騷擾罪相繩。 ⒉關於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持續反覆於111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 日間凌晨不特定時間透過Line撥打網路電話予S女部分 ⑴被告於111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日之期間,分別於111年9月 28日晚間10時27分許、同月29日凌晨1時50分許、51分許、凌晨3時34分許、凌晨5時18分許、中午12時31分許、35分許、下午6時8分許,透過Line撥打語音通話予S女,其餘時間則未有透過Line撥打語音通話予S女等情,此有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可證(見本院甲卷第91至119頁)。 ⑵衡以被告上開撥打Line語音通話之時間,均與S女提分手之時 間相近,且係在S女於111年9月29日晚間7時28分透過不詳通訊軟體明確向被告表明「不要再來騷擾我」之前,則被告上開撥打電話時,其主觀上是否已知悉S女明確無意再與其聯絡往來,而具有跟蹤騷擾之犯意,尚非無疑,就被告此部分行為,尚難認已構成跟蹤騷擾罪。 ⒊關於公訴意旨所稱被告透過共同友人李○毅轉達不會讓S女好 過,要報復讓S女書讀不下去、工作也無法繼續做等言論部分 ⑴按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 ⑵查證人李○毅於本院證述:被告有跟我說過要走法律途徑,好 像是妨礙電腦之類的法律途徑,讓S女書讀不下去、工作做不下去等語(見本院卷第86至87頁、第90頁),被告所欲為既係合法正當之法律途徑,依前揭說明,被告本案尚不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此亦不符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亦不能成立跟蹤騷擾罪。 ㈢綜上所述,就上開公訴意旨部分,本應為均被告無罪之諭知 ,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經本院論罪之部分,屬集合犯之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限制。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一、㈠ 王峖杰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㈡ 王峖杰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行為 卷證出處 1 111年9月29日 晚間10時許至12時許之期間 ⑴在S女住處附近盯梢、守候S女 ⑵透過不詳通訊軟體傳送下列訊息: 「我們彼此冷靜3天好嗎?」 ⑶撥打S女電話2次 ⑷透過通訊軟體iMessage(下稱iMessage)傳送下列訊息:「如果可以 讓我知道妳平安」 ⑴現場照片(見偵卷公開卷第19頁)⑵被告與S女之對話暨通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31頁) 2 111年9月30日 凌晨零時16分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下列訊息: 「我要讓OO(完整名稱詳卷) 的人知道我們在一起了」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109至113頁) 3 凌晨零時25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沒有分手的說明!這一次妳選擇了很絕情的方式告訴我,『妳走了』。而我現在心如刀割,我哭了!為了妳我哭了3次,總在夜深人靜的時候等到妳入睡的時候就是我自己最脆弱的一個時間。 我的階段性任務也已完成! 我愛妳是真的,付出一切的真心也是真的!我不在意妳以外的人,我只關心妳在意我會吃醋。 我會在原地等妳回來,只要妳願意!我都會在。」 4 上午10時7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Babe我們之間的問題是我不相信妳,因為敏感而多心也怕妳變了心!因為真的第一個愛上而追求的人,害怕失去妳也因為愛妳什麼都願意!想對妳說聲真的對不起!我用錯的方式去愛妳,因為我太在意,如果真的沒有妳,我的世界會只剩下回憶,每天都會面對孤寂! 我懷念的是我們無話不說、我懷念的是一起說的夢想與未來我懷念的是妳深深的擁抱。 我更懷念的是爭吵以後,還是想要彼此相愛的衝動。 21天的改變了很多,我們的相處方式,改變了我的脾氣,學會了冷靜也學會了撒嬌,更學會了跟自己愛的人在一起不需要爭對與錯,做任何的事情都是心甘情願(接妳下課也是),我們要一起去花蓮旅遊、我們要一起去聽鄧紫琪的演唱會、我們要一起去看棒球、我們要一起去做每一個我們的第一次。 我沒有忘記對妳任何的承諾,我也沒有忘記調整我們相愛的方式。 我不願讓你一個人在人海裡浮沉 我不願你獨自走過風雨的時候 我不願讓你一個人承受這世界的殘忍 昨天以後 我的內心像一座空城 遺落的是妳的點滴妳的笑聲妳的關心妳是呵護 最後希望妳可以轉身回來,讓我們的故事繼續寫下續集。也許能陪伴的時間僅人生幾十年,而妳是我最放不下的人。 S女 小蜜緹 寶寶 腦婆,昨晚想跟妳說的是~妳是我的大公主,而我是妳的小王子,從今以後我不只要把妳捧在手心裏,放在心懷裡,緊緊的抱著妳牽著妳。 因為妳是我心中最愛也是最重要的人。」 5 中午12時25分許 透過iMessage傳送內容同本附表編號3內容之訊息給S女 被告與S女之訊息紀錄(見本院甲卷第33頁) 6 中午12時26分許 透過iMessage傳送下列訊息: 「我們彼此冷靜3天,再好好的聊聊好嗎?」 7 中午12時39分許至40分許 透過不詳通訊軟體,先傳送對話截圖照片後,再連續傳送下列訊息: ⑴「這麼絕情!那我公開OO(完整名稱詳卷)」 ⑵「Babe我們之間的問題是我不相信妳,因為敏感而多心也怕妳變了……」 被告與S女之訊息紀錄(見本院甲卷第277頁) 8 晚間10時55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Babe經過了今天,更肯定的是我不能沒有妳!這一天過的就像一萬年。好痛苦 妳的形影、妳的聲音、妳的笑聲、妳的可愛、妳的美麗、妳的淘氣、妳的關心、妳的醋意、妳在00(完整名稱詳卷)的影子深深的印在我腦海裡! 休息看了手機、摸魚時間看了手腳、期待的是一段落默! 永遠的置頂才能夠不被洗版。 妳今天好嗎?有吃飯嗎?筆電有去拿了嗎?燦坤有給週年折扣了嗎?上課累嗎?好想抱抱妳。」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115頁) 9 111年10月1日 凌晨零時34許 透過Line傳送含有王峖杰擁抱S女合照之貼文截圖照片予S女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115至117頁) 10 凌晨2時37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我答應妳給足妳想要的空間」 11 凌晨2時47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我也會100%的信任妳」 12 凌晨3時27分許 透過Line贈送貼圖禮物 13 111年10月2日 上午10時4分許 透過Line贈送貼圖禮物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117至121頁) 14 晚間9時57分許 透過Line贈送表情貼禮物 15 111年10月4日 凌晨零時32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身體有比較好了嗎」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123至141頁、第145至147頁) 16 下午5時3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來自真的 腦婆 我真的好想妳! 我每天除了過完一天,剩下的就是等妳的消息。 妳說妳重要嗎?說真的妳在我心裡的位置...連我自己都羨慕了。 妳的身體狀況好一點了嗎?還有在發燒嗎? 有順利的噗噗沒有便祕嗎? 有沒有按時的去吃飯? 今天的天空很美,距離上次出門走走快一個月了。 想去海邊聽聽海的聲音,一起去每一個海邊。」 17 下午6時11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也許真正放不下的人是我! 我既然選擇了喜歡妳,那有這麼容易放的下。 我不想跟妳吵架,我想見妳,我想抱抱妳,我想告訴妳我好想妳。」 18 下午6時15分許至30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下列訊息: ⑴「想妳的時候其實無法用一句話代替。」 ⑵「我們有什麼事情都可以跟對方說」 ⑶「不要在心裏偷偷減分」 ⑷「我只希望身邊的人」 ⑸「永遠是你就夠了」 ⑹「其實有時候不知道自己在鬧什麼」 ⑺「我知道一鬧就會把妳推遠」 ⑻「可是我的本意只是想告訴妳」 ⑼「我需要妳」 ⑽「我一直提醒自己」 ⑾「不要說反話」 ⑿「不要生氣不要沒有安全感」 ⒀「要好好的表達自己」 ⒁「但」 ⒂「我沒有做到」 ⒃「我並不羨慕別人的另一半」 ⒄「因為我的很可愛很懂事」 ⒅「也特別的愛我」 ⒆「我只要妳一直陪在我身邊就夠了」 ⒇「妳知道在愛妳的路上我是全心全意」 「時間越久我越無法抽離」 「我真的很想讓妳看到我對妳的感情」 「是很堅定的」 「自牽起手的那天就沒想過要分開」 19 晚間7時35分許至36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3個貼圖後,又傳送下列訊息: 「我好喜歡妳送我的任何」 20 晚間10時10分許 透過Line贈送表情貼禮物 21 晚間10時15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下列訊息: ⑴「外面的風景再美,也抵不過妳在我心中的美」 ⑵「妳的美勝過全世界,我只要妳一個人」 22 晚間10時37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下列訊息: ⑴「腦婆」 ⑵「回來了好嗎」 23 晚間10時39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下列訊息: ⑴「6天沒有妳的訊息,我長大了6歲」」 ⑵「每一次的訊息期待的都是妳」 24 晚間10時49分許至50分許 ⑴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我車禍的傷變硬了,好像好了很多了。 今天身體有點發燙,好不舒服。」 ⑵透過Line傳送熱敷袋照片後,又傳送下列訊息: 「這是我腦婆的愛心熱敷袋」 25 111年10月5日 凌晨零時14分許至29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下列(1)至(4)訊息後,傳送手持身分證反面之照片,又連續傳送下列(5)至(9)之訊息: ⑴「腦婆快回來了好不好」 ⑵「腦婆 我想你 我真的很想你」 ⑶「王小滑很想媽媽」 ⑷「小滑它鬧脾氣,發不動也騎不了」 ⑸「我願意讓我們可以一起成長!我懂妳想要的是什麼了!我願意承擔面對。」 ⑹「腦婆我好像可以找回一些照片了」 ⑺「腦婆我想妳,小滑也想妳!」 ⑻「腦婆還記得嗎?我會因爲很想妳去哀居看妳的影片嗎?」 ⑼「腦婆 我不會再做讓妳不喜歡的事了!謝謝妳在21天裏讓我成長!妳真的很棒!讓我有了改變!我很喜歡被妳改變的我!」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149至183頁) 26 凌晨零時37分許至39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下列訊息: ⑴「腦婆 我只要妳!因為妳就是我的全世界、妳就是我的最美麗的女神。」 ⑵「哇嗚!我的女神 回來了好嗎?」 ⑶「妳知不知道 我好擔心妳?妳那天發燒我今天都有感受到那樣的不舒服。」 27 凌晨零時52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腦婆我是真的愛妳」 28 上午8時54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腦婆 早安 有咳嗽嗎?還有反覆發燒嗎?」 29 上午9時6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腦婆 快回來了 想說對不起!很多時候的做法並不是我的本意!我會開始提醒自己,不說反話、不做反事! 我會好好的表達自己,只要妳永遠在我身邊就夠了。」 30 上午9時18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比比想寶寶知道,在我心裡不管是公還是私~妳都是最棒的(愛心圖案) 自信滿滿是寶寶獨有的魅力!而我竟然糟糕的讓寶寶的內心受傷,還被別人趁虛而入!!! 還好寶寶今天有告訴我,讓我可以解開了我們之間的矛盾! 以後的我們要無話不說,誤解要馬上解開避免矛盾,這樣好嗎? 因為寶寶的人是由我來保護! 因為寶寶的心是由我來撫平! 妳是我的一切~沒有妳我該怎麼辦?#挑了一張有自信的自己 #有自信的寶寶充滿魅力 #那時候的我很瘦也很壯 寶寶,我想告訴妳2021/5/29的今天,是我活了35個年頭裡!過的最開心而且最快樂的一個生日!因為我的世界因為妳而有了不一樣的生活! 這天是小年夜~我們一起去吃韓式料理!! 這天很開心的是~妳陪我一起度過!回家以後『突然很想妳』在我的腦海裡。 這天我也很想讓妳知道我真的真的很想很想妳。但是……那又怎麼樣? 還記得這天突然下了一場大雨,讓世界縮為屋簷。 還記得這天逛了Zara就為了想知道如果一個人逛街時會去巡哪裡。 還記得每當妳轉身離開回家的時候,我是多麼的捨不得。 突然的豪~想跟妳合照!但是我知道我喜歡妳的心已回不去了!而且很醉很醉……今天的妳豪~熱情(愛心圖案)!心理有點開心!殼店時還突然的想法把妳抱起來。原來……妳真的很輕。 怎麼有人的眼睛美的如此不沾風塵~ 這是妳第一次傳自拍照,我真的豪~開心(笑臉圖案)!還記得當天是在師大點開會,但是這張照片也讓我很~分心。 也因為妳的主動又讓我更喜歡妳(愛心圖案)。 不敢表明情意,那~你知道我在喜歡妳嗎? 這是第一次用了妳的手機偷偷(其實也算是光明正大的在妳面前)的傳到我的手機。 因為喜歡妳,所以想要有妳的照片可以讓我思念。 雖然我一直跟妳說角度問題,但是妳知道嗎….我想跟妳聊的不止是這樣。 今天小蜜媞準備的早餐~ 從打開的時候內心是充滿喜悅的!雖然我一直不希望妳花錢,而拿到的時候又是這樣的開心!很矛盾八。老實說~雖然妳說早餐沒有多少錢,但是對我來說哪真的是一件很重要的意義。(我好像有感受到妳的溫度是暖暖的) 吃完早餐後,每一口都是甜甜的,心裏也是甜甜的。 今天2021/3/30,第一次沒有時間的壓力一起出去玩~今天的行程很簡單!就是爬山、泡湯、吃飯、然後捨不得親愛的小蜜媞妳回家。 想說妳今天原本要獨自出去,鑰匙明明就在我身上,但我卻開…。」 31 上午9時19分許 透過Line傳送含有王峖杰與S女合照之貼文截圖照片後,傳送下列訊息: 「今天是2021/10/21是我們一起的6個月~ 這天的天氣變冷了~O寶實(完整名稱詳卷)跟我說這不就是我們戀愛的季節! 她問我:『妳喜歡冬天還是夏天』。 我回答:『我喜歡冬天,因為寶寶夏天的火氣很大』(開個玩笑),喜歡冬天的原因是~ 我在這個季節擁有了妳(愛心圖案) 今天是這半年來我的寶寶第一次在我的胸膛裡、我的手臂裡睡着!我真的很開心! 因為她說『是滿滿的安全感』。 無論是從S女、O妞妞、親愛的小蜜媞、O寶寶、O寶貝(完整名稱詳卷)等等…… 妳都是我最愛的人!而『離不開妳』是我們彼此的記憶。」 32 上午10時8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下列訊息: ⑴「最近一直很好心情 不知道什麼原因 我現在這一種心情 我想要唱給你聽 看著窗外的小星星 心裡想著我的秘密 算不算愛我不太確定 我只知道我在想你 我們之間的距離 好像忽遠又忽近 你明明不在我身邊 我卻覺得很親 Ha~有一種感覺我想說明 我心裡的秘密 是你給的甜蜜 我們之間的距離好像一點點靠近 是不是你對我也有一種特殊感 Ha~我猶豫要不要告訴你 我心裡的秘密是我好像喜歡了你 夜裡陪著我的聲音就算沙了也動聽 這一種累了的聲音是最溫柔的證明 (你是我你是我的秘密) 我們之間的距離好像忽遠又忽近 你明明不在我身邊我卻覺得很親 Ha~有一種感覺我想說明 我心裡的秘密是你給的甜蜜 我們之間的距離好像一點點靠近 是不是你對我也有一種特殊感情 Ha~我猶豫要不要告訴你 我心裡的秘密是我好像喜歡了你 這模糊的關係是莫名的美麗 我們之間的距離好像忽遠又忽近 你明明不在我身邊我卻覺得很親 Ha~這一刻我真的想說明 我心裡的祕密是你給的甜蜜 我們之間的距離每天一點點靠近 這是種別人無法理解的特殊感情 Ha~我要讓全世界都清晰 我心裡的祕密是我會一直深愛著你 深愛著你」 ⑵「腦婆 我的右手臂!給妳~切下來給妳。」 33 下午3時47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後,又傳送2個貼圖: 「腦婆 我想告訴妳的是~ 妳是我的唯一,除了妳我誰都不要。 心裏很清楚,沒有妳我的世界裡只剩下秋天的楓葉、沒有妳我的心像沒電的手機。 妳回來了好不好? 我很想妳~我很需要妳~喜歡妳的陪伴、喜歡妳吃醋的樣子、喜歡妳需要我的依賴、喜歡妳跟我分享、喜歡妳說想我、喜歡妳說愛我、喜歡妳改變之後的我、喜歡妳抱住我的右手、喜歡妳黏我身邊的時候、喜歡去學校接妳下課的抱抱、喜歡看妳忙的時候我靜靜的在旁邊看妳、喜歡和妳一起出去玩、喜歡妳看我手機時候的笑、喜歡帶著妳一起去吃美食、喜歡抱著妳緊緊抱著我的時候、喜歡妳的一切說不完……只要是有關於妳~我都很喜歡(愛心圖案)」 34 下午4時8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腦婆」 35 下午4時16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我有跟店長說會計的事情,讓我的女朋友有點不開心。」 36 下午4時31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腦婆 我想見妳 我想抱抱妳 想要讓妳摟著我 聞著妳的味道 然後告訴妳 我真的好想妳」 37 下午4時36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親愛的女神腦婆 回來了好不好」」 38 下午4時40分許至45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下列訊息: ⑴「只要妳回來 我會一直在 主動不是犯賤是因為我愛妳」 ⑵「真正愛過的人 怎麼可能會輕易放棄」 ⑶「妳永遠不知道一個 為妳胡思亂想的人 是有多愛妳」 ⑷「死纏爛打的樣子很醜吧?可若沒有愛到骨子裡 誰願意做那個小丑」 ⑸「妳給的甜蜜、妳給的笑容、妳給的真心 深深的烙印在我的心裏」 39 下午4時53分許 透過Line贈送主題禮物 40 晚間8時46分許至47分許 透過Line傳送S女照片後,傳送下列訊息: 「腦婆 真的好美 笑容好甜」 41 晚間11時25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知道妳確診了…妳還好嗎? 要記得多喝水及休息!要吃維他命C增加免疫力」 42 111年10月6日 上午8時44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今天是10/6我等著一個不可能的可能。」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185頁、第189至191頁) 43 上午8時47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腦婆 筆電是因為工作需要,小滑是因為想看到妳」 44 下午4時39分許至41分許 透過Line傳送2張狗照片 45 下午5時8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狗狗叫我跟它一樣」 46 111年10月7日 (起訴書誤載為「8日」 ,應予更正) 晚間10時30分許 在S女住處附近盯梢、守候S女 ⑴現場照片(見本院甲卷第7至13頁) ⑵S女與其父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73至75頁) 47 111年10月9日 晚間10間15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杰&S女交往的527天日子裏妳辛苦了~我一直不敢提起有關於一些事,想必在妳的心裏面承受了很大的壓力及違背道德倫理的問題,對不起是我逃避撫平妳內心的情緒,是我背叛了婚姻,結果得讓妳承受這種壓力。 看似妳若無其事,熟不知傷害到的人是我最愛且為了不顧一切的妳,而我也錯過了最黃金的時間。 以往的爭吵偏激就是希望妳能夠多多的在意我,對不起讓妳心中產生恐懼及害怕漸漸在妳的心裹面產生扣分讓妳遠離我,我應該是要知道妳的心意,好好的呵護妳把妳捧在手心裏,結果是把妳越推越遠了。 以前認為我很尊重妳的想法,但總在爭吵的時候『尊重』妳的決定是讓感到我害怕及恐懼,對不起讓妳一直有被威脅的感覺,我應該要彼此尊重的重要性。結果我成為了妳恐懼又討厭的人。也許是我的自信心不足。 妳總說新的環境會有其它的女生,也許這是妳在告訴我的『警訊』沒有安全感,而我卻只要求在意妳要在乎我,對不起是我的自私沒有顧及到妳的心思妳的感受,一昧著要求妳做的更多,但在我知道,妳的行動已經給我超乎預期的滿載。 我不應該像一個小孩在那裡胡鬧,我應該是要成熟穩重的讓妳依靠。 我總是把問題與矛盾擱置在一旁,讓妳想要為了我們的感情努力改變並正視它,而我卻讓妳的主動失溫。對不起是我造成的關係,讓妳不願意再跟我多說。我應該要努力的與妳一起解決問題讓我們的感情變得更加溫。 信任與空間是情侶間應該給予彼此的,因為我的關係,把信任與空間當成兒戲在看待。對不起我不應該說反話我不應該意氣用事。因為把妳推遠的人都是我。 我應該要說心裏的話『我一直都很相信妳』,從黃OO(完整姓名詳卷)那一件事。我從頭一直相信妳,那怕有人要影響也無法改變我對妳的信任。也因我的任性,在這個傷口上不斷的灑鹽。我也知道妳喜歡交朋友,雖然很支持妳,但心中還是會想要妳陪陪我。 我總是用錯了方式,讓妳把我列入恐怖情人告訴大家。對不起太愛妳了,用錯了方式,造成的結局來解決我。 2022/9/29開始到今天2022/10/9這10天,我冷靜下來也思考了我們的這一段感情,對不起讓妳承受了我沒體會過的壓力,讓妳的心傷痕累累,如果還有機會我願意聽妳說真心話~為妳大冒險。 分手(愛心裂開圖案) 這個念頭在彼此的心中早就有了一個答案!! 因為愛妳…希望妳過的快樂…不會難過就好,相隔10天的妳一如往常,還是那樣美麗讓我動心(愛心圖案)。 這一次…我尊重妳的決定,選擇了妳想要的方式結束了我們的感情。 很謝謝妳… 因為我不夠果斷。 因為我捨不得看妳難過。 因為我會離不開妳。」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201至209頁) 48 晚間10時23分許 透過Line贈送貼圖禮物 49 111年10月12日 下午4時30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我不會再腦羞做妳不喜歡的事!我會讓我們之前的事能夠順利達成共識。 我會對妳撒嬌,讓妳對我的愛一直增溫。我要把妳緊緊的抱住,我要把妳的手緊緊的牽住。 經過這一次我已經知道我們的感情該如何經營了。 我想要加很多的蔥讓妳幫我挑然後喂我吃。」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209至211頁) 50 下午4時38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我不會再說反話惹妳不開心讓妳受傷! 我會讓我們的相處過程很舒適的。 妳累了、妳不開心、我會摸摸妳的頭,抱抱妳跟妳說…沒事的有我在。」 51 晚間8時42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我今天才了解自己」 52 晚間9時4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妳願意跟我聊聊嗎?」 53 111年10月14日 下午某時 在S女住處附近盯梢、守候S女 現場照片(見本院甲卷第17至19頁) 54 晚間10時許至11時許之期間 在S女所就讀大學(完整名稱、地址詳卷)附近盯梢、守候S女 55 111年10月15日 晚間9時59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記得很常我們心裡都有相同的默契。我想沒有人更清楚妳內心的想法,我記得妳曾經說過,只要我們的關係拉上檯面上讓妳家人知道,也許我們就會被拆散了!在妳的心裡也必須得做出決擇。想必這陣子的妳的心也是很掙扎難受。因為家人的關係是斷不了的。 真的對不起因爲妳貼的公告讓我回憶讓我從絕望中看到一點曙光。我終於 懂了、我懂妳想表達給我的話了。 我不再讓為難妳了,很愛一個人的時候會希望她過旳幸福快樂健康平安,而我現在正是這樣的心情。祝福妳的學業順利,越來越活潑美麗。要記得那一位會讓我心動的女神是妳。 放下~是為了要把妳轉換一個位置。 不愛了~也是一種愛。 我走了,謝謝妳。」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217頁) 56 111年10月19日 上午10時13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沒有妳的生活裡,我一直在反思我自己,好多時候的我忽略了妳的感受,沒有能夠即時的瞭解妳,讓妳累積了好多多我的失望,遺憾的是我們沒能充份的好好溝通,特別是我,在妳需要我的時候,我沒有能夠即時的主動找妳溝通,是我太大意了,覺得擁有了就不會失去,而我卻忽略了妳。 現在我才知道,妳一次次的期待變成失望,妳給我一次次的機會我沒能把握,是很心痛的。我現在想起來真的很後悔,所以希望妳能夠給我一次重新來過的機會,這是給彼此未來一次的機會,這一次我不會再大意下,我一定會好好的去珍惜! 還能和好嗎?還能使用2021/5/29的3個願望嗎?能和好的話我們一起去散散步,把心裏的矛盾解開,彼此抱一抱,相信我,我能陪妳一起走未來。」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221至223頁) 57 上午10時15分許 透過Line贈送表情貼禮物 58 111年11月4日 中午12時37分許 透過Line贈送貼圖禮物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237頁) 59 111年11月22日 某時 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nstagram)先後傳送下列訊息及2張照片: ⑴「時間已經過去5萬多天,有想好好聊聊了嗎?……527天的感情……沒有背叛!…」 ⑵「跟妳分享一下我把自己整理好了!這朵楓葉代表著是我對妳的眷戀如此獨一無意義。」 S女手機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甲卷第47頁) 60 111年11月23日 某時 透過Instagram連續傳送數張照片 S女手機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甲卷第59頁) 61 111年11月26日 下午6時28分許至晚間7時18分許 透過Line連續傳送下列訊息: ⑴「哈嘍!終於有一個地方被封鎖了!」 ⑵「你好嗎?」 ⑶「這時那時候的想法吧」 ⑷「突然覺得自己好天真,應該知道妳的心在消耗了」 ⑸「真的說真的一點都不會後悔做這些事」 ⑹「因為我想我再也沒有辦法做了」 ⑺「有人說過在一起的一年半內是彼此的依賴期!一年半後是彼此會找到相處模式」 ⑻「除了部隊鍋外,還有…」 ⑼「我也是」 ⑽「差不多快給我了」 ⑾「一個人!真的」 ⑿「我很認真過」 ⒀「現在也看不到了」 ⒁「這倒是真的」 ⒂「除了這個還有很多是妳不知道的」 ⒃「我的心願」 ⒄「有一種感覺就是捨不得」 ⒅「我會的哪怕是現在」 ⒆「很自然的」 ⒇「有多久沒有好好的熟睡了」 「最近真的好想有你的建議讓我能採納」 「妳知道妳有妳美麗的氣場牽動我嗎」 「我背妳」 「真的不是一時的改變」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243至253頁) 62 某時 透過Instagram連續傳送數張照片 S女手機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甲卷第55至57頁) 63 111年11月27日 晚間7時1分許 透過不詳通訊軟體傳送下列訊息: 「拉黑封鎖是我所期望妳可以做的事情! 這樣子我就沒有理由了。 我想把與妳之間的事情退回原點 把這陣子的不愉快的事情整理好 做個結束。 妳的選擇我只能尊重妳。我真的很愛妳也很喜歡妳曾經是 現在仍是 在未來也不會改變 我沒有要圖妳什麼 畢竟我什麼都不缺 無論發生什麼事在我身邊的人是妳 S女 而我想告訴妳的是 我願意與妳在一起面對所有事情。如果妳玩累了 想回家了 我仍然會在原地等著妳。」 被告與S女之訊息紀錄(見本院甲卷第61頁) 64 某時 透過Instagram傳送禮物訊息 S女手機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甲卷第51頁) 65 111年11月28日 上午11時30分許 透過不詳通訊軟體傳送下列訊息: 「那縫補的痕跡 心疼妳 辛苦了」 被告與S女之訊息紀錄(見本院甲卷第63至65頁) 66 中午12時49分許 透過不詳通訊軟體先後傳送標題為「另一半讓你感動的時刻」之圖文 67 下午1時20分許 透過Line傳送下列訊息: 「我一直忍住減少聯繫妳,就是要看妳會不會主動來找我,我以為我自己在妳心裏面的位置很重要! 可結局讓我輸得很徹底!在這段感情裏面我付出了我所有的真心和真誠,把我該給的和不該給的都給了妳,我想給這段感情裡的自己說一聲對不起。 我為了學習去愛妳,把自己曾經的快樂和開心都給弄丟了,在這段感情裡面,其實我並沒有不甘心,只是我為了這段感情我付出了很多。可最後卻得不到我自己想要的結果!我想了很多也改變了很多!直到現在我明白也釋懷了,也許妳沒有我可能過的更好,我可能也沒有什麼值得讓妳留戀的,我遠比妳想像的還要愛妳,我明白了愛是要雙向付出的! 遺憾的是我們都沒有好好的溝通,妳不懂我的顧忌和付出,我也不懂妳的顧慮和心累。直到最後我們分手的時候,我們都沒有好好的當面告別。 我不後悔遇見妳,因為曾經的我們真的開心過,但現在的妳已經選擇放下往前走了,那我肯定不能夠一直停留在原地。 可能這也是最後一次打擾妳,當熱情退散後,我也該選擇禮貌退場。可能我跟妳的相遇時間不太對,或許換一個時間相遇,也許我們的結局也就不一樣了。故事的開頭往往極具溫柔,可結局卻往往配不上整個開頭。如果故事一開始就是錯的,那結局肯定也只能遺憾收場。」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257至259頁) 68 下午1時20 分許 透過不詳通訊軟體傳送與同本附表編號67內容之訊息 被告與S女之訊息紀錄(見本院甲卷第65至71頁) 69 下午3時15分許 透過Line贈送表情貼禮物 被告與S女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甲卷第261頁) 70 某時 透過Instagram傳送下列訊息: 「S女 如果可以再狠心一點把Ig都封鎖了。面子在妳面前都不重要了。突然有那麼一瞬間的覺得 所有等待在妳的眼裏…」 S女手機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甲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