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HM-113-上易-1858-2024102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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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梓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易字第378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梓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梓翔因詐欺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於 民國113年9月1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勾選「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依照上開說明,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