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HM-113-上易-187-20250318-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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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皓予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所 為113年度上易字187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 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113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刑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上訴人古皓予之「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