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HM-113-上易-1877-20250114-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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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8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作害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 8日所為113年度上易字第187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杰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案經本院上開判決後,即告確定。上訴人猶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上揭規定,應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爰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