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M-113-上易-1881-2024112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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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萬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易字第38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88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余萬全於民國112年7月31日22時9分至12分許,在新北市○○ 區○○街000號前,因不滿遭正執行巡邏勤務而到場之員警周聖評、蘇新程,對其在紅線違規停放機車一事開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單(下稱舉發單),詎其明知身著制服之員警周聖評、蘇新程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仍基於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警方開立舉發單之後,除拒不配合簽收舉發單之外,此間經員警周聖評多次表示可以離開現場,仍不願離去,隨即拿起手機朝員警之臉部放大錄影,且不顧員警要求其自拍即可,已表明不認同該錄影之行為,仍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背著槍的流氓」等語加以辱罵,足以貶損員警個人於社會上之評價,並影響其等繼續執行巡邏勤務,至此員警周聖評、蘇新程認余萬全涉有侮辱公務員之犯行,乃於同日22時14分許,對於現行犯余萬全當場執行逮捕之職務,惟余萬全仍拒不配合,又基於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施以強暴之犯意,以手抓拉員警周聖評左手及右手,並以扭動身體方式,抗拒員警蘇新程與周聖評對其逮捕上銬,致員警周聖評受有左手中指挫傷、右手手腕挫傷之傷害,員警蘇新程亦受有左膝蓋擦傷之傷害(所涉傷害部分,均未經提出告訴)。 二、案經周聖評、蘇新程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對其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4-56頁),且迄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參見本院卷第72-80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據能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下列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反法定程 序所取得,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辨識或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俱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余萬全固不否認確有於上開時地遭員警取締其違規 停車後拿出手機拍攝員警臉部,並在員警面前說出上開言語,以及於警員對於被告上手銬時有扭動反抗,致員警周聖評、蘇新程受有傷害之事實(參見原審易字卷第22頁、第56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等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當著他們的臉罵,不是對他們講的,我是自言自語,而且這也不是什麼髒話或是罵人的話,我有言論自由,是他們開單後壓著我的車不讓我走,後面才會起爭執,我被手銬銬得很緊、很痛才反抗,我沒有打他們算很好了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因不滿違規停車遭員警在場取締並開立舉發 單,明知身著制服之員警周聖評、蘇新程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不僅拒不配合簽收舉發單,且經員警周聖評多次表示可以離開現場,仍不願離去,拿起手機近距離拍攝員警之臉部,並公然持續以:「警察隨便開單、亂開單」、 「喔好帥的警察喔」、「幹嘛 〜我又沒有你長帥臉,我沒有長得帥 阿~你那麼帥」、「只會欺負老百姓而已」及「背著槍的流氓」等語加以嘲諷、辱罵,藉此進行挑釁,影響員警繼續執行巡邏勤務,此間經員警周聖評、蘇新程當場以被告為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加以逮捕,被告仍拒不配合,除接續以「欺負老百姓轟?…老百姓耶!」、「欺負老百姓很厲害喔」及「你欺負老百姓 你流氓啊」等語,加以嘲諷及辱罵之外,又以手抓掐員警周聖評左手及右手及扭動身體方式,抗拒員警蘇新程、周聖評對其上銬,致員警周聖評受有左手中指挫傷、右手手腕挫傷之傷害,員警蘇新程亦受有左膝蓋擦傷之傷害等情,除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周聖評、蘇新程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一致證述明確(參見偵卷第39-40頁、原審易字卷第90-97頁),並有密錄器譯文、員警蘇新程、周聖評112年7月31日職務報告、周聖評配戴之密錄器檔案擷圖、密錄器光碟及員警蘇新程、周聖評二人傷勢照片等附卷(參見偵卷第15-16、17、19頁背面至22頁、卷證物袋內光碟)可資佐證,已堪信屬實。 (二)至被告雖一再以前詞置辯,然「流氓」一詞依教育部重編國 語辭典修訂本之釋義內容,係指「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破壞社會秩序的不法分子」而言,在社會通念及一般口語意義上,顯屬貶抑用語,客觀上足使受辱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且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確屬侮辱之言語,則被告辯稱「流氓」並不是罵人的話,自非可採;又無論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承之情節(參見本院卷第54頁),或依員警周聖評配戴之密錄器檔案擷圖所顯示(參見偵卷第19-21頁),案發當時只有被告與員警蘇新程、周聖評在場,且被告既係在遭員警取締違規停車開立舉發單之後,始有上開辱罵性言語,要非一時口頭禪或不經意之用詞,足認被告所為上開嘲諷及辱罵性言語,顯係針對該二名員警而來,是其所辯僅為自言自語,沒有對著員警說出云云,亦無非一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再者,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警員周聖評及蘇新程所配置密錄 器內錄影畫面檔案之結果如下(其詳如附件所示):1、畫面時間22:09:13起至22:12:39止,被告將機車停放在紅線上,兩位員警欲開單,被告欲騎乘機車離開現場,蘇員警叫被告停下,周員警在一旁開罰單,被告與兩位員警皆有爭執,蘇員警請被告有問題可以去申訴,被告拿起手機拍攝員警臉部及編號(參見原審易字卷第50頁);2、畫面時間自22:12:40起至22:17:31止,畫面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周員警開完罰單後,請被告簽名,被告拒簽,周員警請被告離開,畫面時間自22:14:55起至22:14:56止,被告說員警們是「背著槍的流氓」,員警立即將其上銬,在上銬期間被告有持續反抗,最後員警仍有合力將被告上銬(參見原審易字卷第50-55頁)3、上開過程中,被告先在員警面前稱:「警察隨便開單、亂開單。」等語,並於拿起手機拍攝員警之後,隨即向員警稱:「喔好帥的警察喔~「幹嘛~我又沒有你長帥臉。我沒有長得帥阿~你那麼帥。」、「你是老百姓啦~對啦對啦~背著槍的流氓」等語,員警始立即將其壓制並上銬(參見原審易字卷第52-55頁)。4、由是可知,員警取締被告違規停車並開立舉發單之後,已多 次明確向表示被告可以離開,然被告並未離去,不僅拿起手 機拍攝員警臉部及編號,又口出上開嘲諷及辱罵性言語,其 後隨即遭員警使用強制力以現行犯加以逮捕,要無被告所辯 員警於開單後不讓被告離開,雙方始發生爭執之情事甚明, 益徵被告此部分辯解,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委不足採信。 5、此外,畫面時間自22:14:55起至22:14:56止,被告說員警們是「背著槍的流氓」,員警立即將其上銬,在上銬期間被告有持續反抗,最後員警合力將被告上銬(參見偵卷第50頁),此間雙方仍有持續之對話,其中周員警多次向被告稱:「啊你在反抗什麼?」、「你現在在怎樣,反抗是不是?你在反抗是不是?」、「手上來不要反抗。」、「你在攻擊我是不是?」及「那你拉我的手幹嘛?」等語(參見原審易字卷第55頁),另參酌證人即員警周聖評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確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你們逮捕被告之後,被告是否有乖乖的讓你們逮捕?)被告一直有反抗,勘驗當時的密錄器也有錄到被告在抓我的手,我有告訴他不要再抓我的手。」等語(參見原審訴字卷第96頁),堪認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逮捕職務之案發當時,並非僅有消極之不作為、不配合或閃躲行為而己,更有進一步直接對員警周聖評為「抓拉」之對抗、反制作為,致使員警周聖評受有左手中指挫傷、右手手腕挫傷之傷害,而緊鄰在旁之員警蘇新程亦受有左膝蓋擦傷之傷害,則被告之上開抓拉動作,已屬積極之「強暴」行為,而非僅止於消極不配合、掙脫或閃躲而已。 三、 (一)另按刑法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以確保公務執行為其保障之 國家法益,自屬正當之立法目的,於個案情形,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為合憲之目的,是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犯罪。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一般而言,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其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惟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並非要求其影響須至「公務員在當場已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之程度,始足該當,亦非要求公務員於面對人民之無理辱罵時,只能忍讓,按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及強度之公權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於人民當場辱罵公務員之情形,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原即得透過其他之合法手段,以即時排除、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擾。例如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本人或其在場之主管、同僚等,均得先警告或制止表意人,要求表意人停止其辱罵行為。如果人民隨即停止,則尚不得逕認必然該當系爭規定所定之侮辱公務員罪。反之,表意人如經制止,然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時即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進而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是系爭規定所處罰之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應限於上開「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為達成系爭規定立法目的所必要之手段,而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不致違背,且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於案發當時因遭員警取締違規停車並開立舉發單 之後,拒不配合簽收舉發單,足見其已心生不滿,隨即拿起手機近距離拍攝員警之臉部,並公然持續以:「警察隨便開單、亂開單」、 「喔 好帥的警察喔」、「幹嘛 〜我又沒有你長帥臉,我沒有長得帥 阿~你那麼帥」及「只會欺負老百姓而已」等加以嘲諷及進行挑釁,此間經員警周聖評多次向其表示可以離開現場而制止(參見原審易字卷第44頁),仍不願離去,又進一步以「背著槍的流氓」等語加以辱罵,足以影響員警完成取締違規後繼續巡邏勤務之執行;其後經員警周聖評、蘇新程當場以被告為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執行逮捕職務之際,被告仍拒不配合,接續以「欺負老百姓轟?…老百姓耶!」、「欺負老百姓很厲害喔」及「你欺負老百姓你流氓啊」等語加以嘲諷及辱罵,亦足以影響員警執行逮捕之職務,由是可見,被告上開所為嘲諷及辱罵,並非單純抱怨或一時情緒反應之習慣性用語,且業經員警要求其離去而為口頭制止,甚或已採取強制手段而當場逮捕,仍置之不理,此間遭員警壓制之後,仍持續有嘲諷及辱罵之言語,堪信被告確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且在客觀上足以影響員警巡邏及逮捕職務之執行,則揆諸前揭說明,應已超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而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是被告猶辯稱其有「言論自由」而不成立犯罪,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侮辱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及公然侮辱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 強暴罪、同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於案發時先以言語辱罵員警,之後於遭逮捕過程中,不斷扭動及抓拉之方式抗拒而施加強暴行為,造成員警受傷,而有局部相同之行為,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處斷。至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同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參、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所為係從一重處斷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罪(妨害公務執行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對執行職務之員警當場侮辱並施以強暴,罔顧執勤員警之人身安全,亦有害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性,自屬不該,兼衡其素行非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遭警取締時之情狀及所受刺激,以及被告於原審準備及審理程序中未能坦承犯行,參以其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從事業務工作、經濟條件很差、離婚、負債、尚有女兒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 二、至被告雖提起上訴否認犯行,惟其所辯俱不足為採,業如上 開理由欄貳、二(二)至(三)及三之說明,是以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參見原審易字卷第43-80頁) (一)資料夾名稱:密錄器(共4個檔案,畫面日期皆為112年7 月31日) 1.檔名:2023_0731_220739_282(影片長6分59秒) 畫面時間自22:05:39起至22:12:39止,畫面一開始為員 警周員警停車等紅綠燈,而後一路騎乘摩托車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前停下。畫面時間22:07:37起至22:07:58止,周員警抵達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周員警將機車停靠路邊,並進入夾娃娃機店內查看情況,看見被告蹲在一台夾娃娃機檯前拿著塑膠袋將地上紙盒裝入袋中,且在裝完後伸手至夾娃娃機洞口查看有無其他東西還在洞口內,並欲帶著塑膠袋及手上物品離去(如附件二編號1至編號3)。自畫面時間22:07:59起至22:08:52止,周員警跟著被告詢問剛夾娃娃機店內有無其他人在,且有無看到有人在敲機檯,並詢問被告是否為檯主,被告並未有明確答覆(如附件二編號4至編號5)。自畫面時間22:08:53起至22:09:12止,被告再度回到夾娃娃機店內後走出,另一名員警蘇員警出現,詢問被告為何敲機檯,被告一直往前走,未正面回應(如附件二編號6至編號8)。自畫面時間22:09:13起至22:12:39止,被告將機車停放在紅線上,兩位員警欲開單,被告欲騎乘機車離開現場,蘇員警叫被告停下,周員警在一旁開罰單,被告與兩位員警皆有爭執,蘇員警請被告有問題可以去申訴,被告拿起手機拍攝員警臉部及編號(如附件二編號9至13)。 2.檔名:2023_0731_221242_283(影片長4分59秒) 影片內容與檔名1之內容為連續錄影錄音。畫面時間自22:1 2:40起至22:17:31止,畫面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周員警開完罰單後,請被告簽名,被告拒簽,周員警請被告離開。畫面時間自22:14:55起至22:14:56止,被告說員警們是「背著槍的流氓」,員警立即將其上銬,在上銬期間被告有持續反抗,最後員警仍有合力將被告上銬(如附件二編號14至20),雙方對話內容如下:(對話內容:員警為蘇新程、周聖評,被告為余萬全)被告:你態度…(臺語)周員警:余萬全,冷靜一點啦~周員警:好了~你冷靜一點~好了~余萬全~冷靜一點,跟你說一 下這邊不能停車(臺語),在112年8月3日前,可以去超 商郵局繳納,蘇員警:警察就不是公民喔~ 周員警:隨便,你要照就照~開單而已。(臺語)被告:不要緊啦~(臺語)周員警:對啊沒關係,開單而已。(臺語)蘇員警:他資料留下來,我們等一下看監視器看是誰拍的。被告:沒關係,我不要給你簽名,你自己…(臺語)蘇員警:那麼緊張那麼…周員警:不用用丟的啦~我好好拿給你你用丟的。(臺語)被告:我拿給你~(臺語)周員警:沒有~你用丟的ㄟ。(臺語)被告:我用丟?什麼用丟的?用丟的是丟在地上。(臺語)周員警:用丟的丟給我啊,你沒有要簽、沒有要收轟?好,我 已經跟你說囉~(臺語) 被告:還有啊~對啊~(臺語)蘇員警:你就繼續拍啊。被告:警察隨便開單、亂開單。周員警:亂開單?紅線~這紅線耶!(臺語)被告:這什麼?(臺語)周員警:紅線啊。(臺語)被告:…(聽不清楚)周員警:你對我怎樣啦?(臺語)被告:你沒開嘛? (臺語)周員警:好啦~不要在那邊說什麼!不用講那個,我開完了。(臺 語) 被告:警察亂開單。周員警:是喔~紅線ㄟ~(臺語)被告:紅線也不開單,那邊也是紅線不開單。周員警:好啊你要檢舉我就…(臺語)啊不用特別放大員警的臉 轟~ 蘇員警:怎樣?被告:怎樣~你要怎樣啦?蘇員警:我沒有要怎樣,我說怎樣啊?被告:啊你要怎樣嘛?蘇員警:我沒有要怎樣我說怎樣啊?被告:沒有怎樣你問我你口氣很差~你態度就很…蘇員警:我口氣哪有很差?周員警:你一下說我們口氣好一下說口氣差,好了你沒事可以 離開了。 蘇員警:你莫名其妙耶。周員警:好了你沒事可以離開了。被告:喔好帥的警察喔~周員警:不用這樣子針對臉部放大啦。蘇員警:對啊~謝謝轟。被告:謝謝啦~不錯不錯。周員警:好啦余萬全,沒事可以離開了。蘇員警:你態度比較差耶~被告:你態度再差一點沒關係啊!(臺語)蘇員警:你現在口氣比較差耶。被告:我態度?我笑笑的跟你講話耶?(臺語)阿sir~蘇員警:啊你有本事就錄自己的臉啊好不好?阿不然你轉換前 置鏡頭錄自己的 臉啦~ 周員警:好啦ㄟ沒事就離開了~啊你幹嘛放大我們的臉?被告:幹嘛~我又沒有你長帥臉。我沒有長得帥阿~你那麼帥。蘇員警:你的臉好兇喔。周員警:好啦沒事離開了余萬全~蘇員警:啊你是公民我不是公民喔?被告:只會欺負老百姓而已。。蘇員警:欺負老百姓我也是老百姓啊~被告:你是老百姓啦~對啦對啦~「背著槍的流氓」。周員警:講什麼?(臺語)蘇員警:你現在說什麼~被告:你打我~(臺語)周員警:下來。蘇員警:下來。周員警:你剛剛說什麼?蘇員警:上銬。被告:上銬。周員警:10,派一台車過來。蘇員警:手放開喔~不然會斷喔~手放開,真的啦!周員警:你剛剛罵我們什麼?被告:我哪有罵你什麼?周員警:你剛剛說背著槍的什麼?蘇員警:放開啦~你放開啦~來我跟你講,你涉嫌妨礙公務,1. 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我意思而為陳述,2.得選任辯 護人,如為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 律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周員警:配合喔~你要不要配合?現在時間22點16分。蘇員警:來~你要不要配合?被告:你真的要銬喔?(臺語)周員警:啊你剛剛罵我們什麼?被告:誰罵你?我有罵你嗎?周員警:啊現在又說沒有了。被告:我哪有罵你?周員警:好啦~你剛剛說什麼你自己知道。蘇員警:手上來啦~被告:手上來幹嘛?蘇員警:上來了啦。被告:你銬我是什麼意思?蘇員警:蝦~啊你罵我流氓什麼意思?被告:我罵你流氓?蘇員警:對啊你罵我流氓。周員警:好啦ㄟ~趴下去,你如果不配合要使用辣椒水囉~蘇員警:下來。被告:很兇(臺語)。蘇員警:下來啦好不好?你要拿什麼?被告:拿手機啦~拿什麼!蘇員警:你現在不能動。趴下~我叫你趴下你沒聽到是不是?被告:……(聽不清楚)的…也是這樣。(臺語)周員警:手上來,不要反抗,手上來啦~蘇員警:上來啦~叫你上來沒上來。被告:兩個警察欺負一個人。(臺語)蘇員警:上來。被告:欺負百姓。蘇員警:上來。周員警:手上來,配合。被告:欺負老白姓轟?蘇員警:啊你就上來啊~你控制他另外一手。被告:你輕一點我會動嗎?(臺語)蘇員警:啊你就上來啊。被告:你就銬著了是想要怎樣啦?(臺語)蘇員警:啊另外一隻手嘛。被告:等一下等一下~(臺語)周員警:你要幹嘛?你在幹嘛?被告:用手錶你沒有看到喔?周員警:手背後面。蘇員警:手背後面啦~周員警:從剛剛有好好跟你講喔~還敢罵什麼…被告:我有罵你~我有對你怎樣嗎?(臺語)蘇員警:銬前面銬前面。被告:我有帶武器嗎?你們這樣動我什麼意思?(臺語)周員警:銬起來,直接銬起來。啊你剛剛罵我們什麼?蘇員警:手放開~被告:誰罵你們什麼?蘇員警:喔你手很濕耶。被告:啊流汗當然很濕。(臺語)周員警:啊你在反抗什麼?被告:誰在反抗啊~周員警:你在那邊出力。被告:你們無理取鬧。周員警:誰無理取鬧?蘇員警:轟~你真的很煩耶!你一定要…怎樣,過來啦~周員警:你現在在怎樣,反抗是不是?你在反抗是不是?被告:(聽不清楚)…老白姓耶!欺負老百姓很厲害喔~周員警:快一點啦~被告:你把我的東西這樣~你們兩個警察欺負一個百姓轟?你們 欺負老百姓 轟?(臺語) 周員警:手上來不要反抗。被告:我是對你們怎樣是不是?你們把我綁起來還叫我不要反抗。(臺語)周員警:不要拉我的手。不要再拉我的手囉~被告:你們警察很兇耶~(臺語)周員警:你在攻擊我是不是?被告:我攻擊你是你攻擊我。周員警:那你拉我的手幹嘛?被告:你攻擊我。蘇員警:你啦我手幹嘛~被告:你攻擊我~ (二)資料夾名稱:22密錄器(共5個檔案,畫面日期皆為112 年7月31日) 1.檔名:2023_0731_222906_064(影片長4分59秒)畫面時間自2 2:29:05起至22:34:03止,畫面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前。被告將機車停靠在紅線區,蘇新程員警(以下稱蘇員警)請被告交出駕照欲開罰單,被告將機車向後移開欲離去,雙方因講話態度有所爭執。 2.檔名:2023_0731_223407_065(影片長4分59秒)影片內容與 檔名1之內容為連續錄影錄音。畫面時間自22:34:05起至22:39:05止,畫面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此時周聖評員警(以下稱周員警)已開完單,請被告可以離去。被告於22:34:45至22:34:46間,說員警們是「背著槍的流氓」,員警們立即將其上銬,在上銬期間被告有持續反抗,最後員警們仍有合力將被告上銬(如附件一編號1至6),雙方對話內容如下: (對話內容:員警蘇新程、周聖評,被告為余萬全) 被告:又在差了…(被告拿起手機朝員警臉部錄影)蘇員警:我態度哪有差?周員警:好了沒事可以離開了啦~被告:喔好帥的警察喔~周員警:不用這樣子針對臉部放大啦。蘇員警:對啊~謝謝轟。被告:謝謝啦~不錯不錯。被告:啊你不就態度再差一點?(臺語)周員警:好啦余萬全,沒事可以離開了。蘇員警:你態度比較差耶~被告:你態度再差一點沒關係啊!(臺語)蘇員警:你現在口氣比較差耶。被告:我態度?我笑笑的跟你講話耶?(臺語)阿sir~蘇員警:啊你有本事就錄自己的臉啊好不好?阿不然你轉換前 置鏡頭錄自己的 臉啦~ 被告:幹嘛~我又沒有你長帥臉。我沒有長得帥阿~你那麼帥。蘇員警:你的臉好兇喔。周員警:好啦沒事可以離開~蘇員警:啊你是公民我不是公民喔?被告:只會欺負老百姓而已。。蘇員警:欺負老百姓我也是老百姓啊~被告:你是老百姓啦~對啦對啦~「背著槍的流氓」。周員警:講什麼?(臺語)蘇員警:你現在說什麼~被告:你打我~(臺語)周員警:下來。蘇員警:下來。周員警:你剛剛說什麼?蘇員警:上銬。被告:上銬。周員警:10,派一台車過來。蘇員警:手放開喔~不然會斷喔~手放開,真的啦!周員警:你剛剛罵我們什麼?被告:我哪有罵你什麼?周員警:你剛剛說背著槍的什麼?蘇員警:放開啦~你放開啦~來我跟你講,你涉嫌妨礙公務,1.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我意思而為陳述,2.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律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周員警:配合喔~現在時間22點16分。蘇員警:來~你要不要配合?被告:你真的要銬喔?(臺語)周員警:啊你剛剛罵我們什麼?被告:誰罵你?我有罵你嗎?周員警:啊現在又說沒有了。被告:我哪有罵你?周員警:好啦~你剛剛說什麼你自己知道。蘇員警:手上來啦~被告:手上來幹嘛?蘇員警:上來了啦。被告:你銬我是什麼意思?蘇員警:蝦~啊你罵我流氓什麼意思?被告:我罵你流氓?蘇員警:對啊你罵我流氓。周員警:好啦ㄟ~趴下去,你如果不配合要使用辣椒水囉~蘇員警:下來。被告:很兇(臺語)。蘇員警:下來啦好不好?你要拿什麼?被告:拿手機啦~拿什麼!蘇員警:你現在不能動。趴下~我叫你趴下你沒聽到是不是?被告:……(聽不清楚)的…也是這樣。(臺語)周員警:手上來。蘇員警:上來啦~叫你上來沒上來。被告:兩個警察欺負一個人。(臺語)蘇員警:上來。被告:欺負百姓。蘇員警:上來。周員警:手上來,配合。被告:欺負老白姓轟?蘇員警:啊你就上來啊~你控制他另外一手。被告:你輕一點我會動嗎?(臺語)蘇員警:啊你就上來啊。被告:你就銬著了是想要怎樣啦?(臺語)蘇員警:啊另外一隻手嘛。被告:等一下等一下~(臺語)周員警:你要幹嘛?你在幹嘛?被告:用手錶你沒有看到喔?周員警:手背後面。蘇員警:手背後面啦~周員警:從剛剛有好好跟你講喔~還敢罵什麼…被告:我有罵你~我有對你怎樣嗎?(臺語)蘇員警:銬前面銬前面。被告:我有帶武器嗎?你們這樣動我什麼意思?(臺語)周員警:銬起來,直接銬起來。啊你剛剛罵我們什麼?被告:誰罵你們什麼?蘇員警:喔你手很濕耶。被告:啊流汗當然很濕。(臺語)周員警:啊你在反抗什麼?被告:誰在反抗啊~你們無理取鬧。周員警:誰無理取鬧?蘇員警:轟~你真的很煩耶!你一定要…怎樣,過來啦~周員警:你現在在怎樣,反抗是不是?你在反抗是不是?被告:(聽不清楚)…老白姓耶!欺負老百姓很厲害喔~周員警:快一點啦~被告:你把我的東西這樣~你們兩個警察欺負一個百姓轟?你們 欺負老百姓轟?(臺語) 周員警:手上來不要反抗。被告:我是對你們怎樣是不是?你們把我綁起來還叫我不要反抗。(臺語)周員警:不要拉我的手。不要再拉我的手囉~被告:你們警察很兇耶~(臺語)周員警:你在攻擊我是不是?被告:我攻擊你是你攻擊我。周員警:那你拉我的手幹嘛?被告:你攻擊我。蘇員警:起來啦~被告:啊你給我銬這麼用力~請問一下我有犯罪嗎?(臺語)周員警:你犯罪啦~被告:犯什麼罪?周員警:你罵我流氓啊。被告:誰罵你流氓?蘇員警:你罵我流氓啊~我有錄音啊!被告:你有錄音?蘇員警:對啊。被告:你們警察欺負老百姓還錄音?蘇員警:對啊,起來。周員警:學長現在要做…(聽不清楚)被告:…(聽不清楚)蘇員警:起來啦~叫你起來坐在那邊聽不懂是不是啦~你要坐在路中間是不是?被告:你給我的車用成這樣?(臺語)蘇員警:好啦~你自己用的啊~被告:我自己用的?(臺語)蘇員警:對啊。被告:你把我擠下來你說我用的~喔都流血了(臺語)蘇員警:流血了我也流血了啊。(臺語)被告:你真的很兇。(臺語)蘇員警:我很兇?沒有啦~(臺語)被告:你很兇~你這樣欺負老百姓不行。(臺語)蘇員警:我也是老百姓啊。被告:不要緊~(臺語)你老百姓?蘇員警:對啊呵呵呵~我鑰匙幫忙拿一下。被告:你把老百姓當成什麼?(臺語)蘇員警:蛤?啊你罵我流氓是怎樣?被告:你欺負老百姓你流氓啊。蘇員警:我哪有欺負你?被告:你沒有欺負我嗎?蘇員警:我哪有欺負你?被告:你帶著槍的人你跟老百姓這樣講話這樣動作嗎?蘇員警:啊你這樣子這麼強硬…被告:你用惡勢力打我你不是嗎?蘇員警:我哪有惡勢力打你啊?我有打你嗎?我沒有打你喔!你 最好不要亂講話喔~你現在講的話一切都在侮辱我喔~ 被告:我侮辱你?對~你沒有打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