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HM-113-上易-1957-20241104-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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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9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辰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易字第210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322號、第1323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韋辰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向法務部○○○○○○○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略以:不服112年度易字第210號理由後補,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35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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