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HM-113-上易-1979-20241206-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9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膺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2年度易字第871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41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膺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羅膺洲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易字第871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僅略謂:原審判決未採上訴人主張且量刑過重,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