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HM-113-上易-2018-20250117-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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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幼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幼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幼驊(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警詢供稱居無定所,並有多次通緝之紀錄,而其前亦有數次犯竊盜罪之前案紀錄,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前開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至114年2月6日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羈押被告期限屆滿前之114年1月15日,對被告行 應否延長羈押之訊問後,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之訊問,認被告涉犯毀越門扇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及普通竊盜等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參以被告前有多次通緝情形,有卷附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參,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而被告已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或普通竊盜等罪之犯罪之虞。本案雖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惟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為保全被告,以維護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該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其他手段代替,堪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參酌本案情節,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 三、綜上,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 存在,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4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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