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HM-113-上易-2018-20250313-3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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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幼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頁第八行「所犯3罪」之部分 ,應更正為「所犯2罪(即主文第4項所示部分)」。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頁第十行「附表編號2、3二罪 之犯行時間相近」之部分,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3二罪之犯行時間非相近」。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頁第十行「附表編號1至3二罪 」之部分,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3二罪」。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頁第二十行至第二十一行「就 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之部分,應更正為「就前開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編號1)與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3)」。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且不 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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