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M-113-上易-2020-20250219-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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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泓諺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 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法定罪名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泓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14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判決在案,茲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者,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法定刑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無該條項但書之例外情形。是被告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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