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HM-113-上易-2093-2025021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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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琦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易字第748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28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曾琦於民國112年6月27日2時57分至3時2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全家超商成功店(下稱全家超商)門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店門外貨架上之「Kirkland Signature科克蘭三層抽取衛生紙」(120抽*24入)2串(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898元)得手後離去。嗣全家超商店長林典穗發現報警處理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典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   同法第159條之5亦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反對詰問權。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根本不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謂剝奪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供述證據,經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告曾琦(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66至67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下列引用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核無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該等非供述證據,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中拍   到的人不是伊云云;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監視器畫面 截圖並非清晰,無法辨識被告即為本案竊盜之犯嫌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上開竊盜犯行之理由及證據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典穗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12年6月27日3時30 分許發現放置於全家超商店門口外左側位置最上層之2串「Kirkland Signature科克蘭三層抽取衛生紙」(120抽*24入、單串449元、外觀為紫色)不見,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發現上開衛生紙於同日3時1分許遭竊取,伊報警後,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於上開衛生紙遭竊取之同時間,有身著黑色連衣裙之女子手提2串科克蘭衛生紙,由伊之商店門口外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34弄往西方向徒步離去;伊不認識該女子,但監視器畫面有拍到該女子之特徵等語(見偵字第40609號卷第19至21頁、第23頁);於本院陳稱:當時是凌晨伊一個人當班,在店門外清潔時發現少兩串衛生紙,調取監視器畫面發現被人拿走才報警,因為伊上班時是滿的,凌晨時也都沒賣到衛生紙,伊才去調取畫面,監視錄影顯示就是被告蹲在地上(不會讓人看到)去直接手伸著去拿,拿完後就從巷子走了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  ⒉復依全家超商及路口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全家超商外貨架上 放置之科克蘭衛生紙2串遭人取走後,於同日3時2分許旋有名身著黑色連衣裙之中年女子手提2串科克蘭衛生紙,由全家超商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34弄往西方向行走,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原審勘驗筆錄附卷足稽(見偵字第40609號卷第27至31頁、原審卷第33頁),核與上開證人所述大致相符,該女子原本出現在全家超商旁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34弄時手上未拿取物品,亦有上開監視器畫面截圖可佐(見偵字第40609號卷第31頁),然於上開衛生紙遭竊後,旋手提2串衛生紙行經全家超商旁之巷弄,其手提2串科克蘭衛生紙行經全家超商旁巷弄之時間與衛生紙遭竊之時間密接,且該女子手提衛生紙之廠牌、外觀、數量,與全家超商遭竊取之衛生紙廠牌、外觀、數量一致,可徵上開衛生紙確係監視器畫面所攝得之女子所竊取。  ㈡被告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⒈本案係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以畫面中攝得行竊之人比對 被告前於該分局轄區內行竊照片之穿著特徵及竊取商品相同而查獲本案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113年5月2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56243號函暨檢附之臥龍街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附卷足稽(見原審審易字第551號卷第45頁、第47頁)。  ⒉又被告自96年8月間起,即曾以相似之行竊手法,多次於超商 內行竊生活用品,先後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5號判決拘役50日,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66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統一超商竊取伯朗藍山咖啡2瓶及不詳數量冰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35號判決拘役30日,並經同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04號判決上訴回確定(於全家超商竊取CHOYA 梅酒1 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427號緩起訴處分書(逾全家便利商店竊取完美持久控油飾底乳2坪、麥香奶茶2瓶)、原審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845號判決拘役20日(於屈臣氏竊取Target Pro全效重點修護青春緊實精1瓶、Target Pro全效重點修護水潤亮膚精1瓶、屈臣氏Collagen活妍肌密精華液1瓶、愛生C片30錠1盒、蘇菲超輕柔超薄護墊1包),有卷附之法院裁判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可佐(見原審卷第43至54頁),益徵被告之竊盜手法與習性具有高度之獨特性及一致性,前述被告犯案之相關證據,自可據為本案被告犯行之佐證。  ⒊復比對上開監視器畫面攝得行竊之人,係黑、金、褐色之及 胸長髮,身著黑色連衣裙之中年女子,與在庭被告之身高、身形、髮型、髮色、穿著相似,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當庭拍攝之被告照片可佐(見原審卷第33頁、第37頁),足認監視器畫面中行竊之人即為被告無訛。是被告辯稱非其所為云云,難以採信。  ⒋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稱被告罹患思覺失調,可能服用藥物 會有意識不清狀況,並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49頁)。然被告是否罹患精神疾病,與事理辨別及行事之能力是否低於一般人,並無必然、絕對之關聯。參以被告於警詢中、偵訊時及審理中均能清楚陳述,可徵其於為本案犯行時,確實知悉其行為之意義及目的,是其當時之認知及辨識能力應與常人無異,又縱其患有思覺失調症,仍具有相當之認知、判斷能力,不因而影響其於行為時對外之意思表示及決定能力。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洵屬無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並無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所竊物品價值、案發後未將竊得之物返還告訴人、前有竊盜之前案紀錄,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7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1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並說明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上述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依全家超商及路口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全家超商外貨架上放置之科克蘭衛生紙2串遭人取走後,於同日3時2分許旋有名身著黑色連衣裙之中年女子手提2串科克蘭衛生紙,由全家超商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34弄往西方向行走,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原審勘驗筆錄附卷足稽,然全家超商及路口之監視器畫面截圖並非清晰,又無其他現場監視器影像或現場監視器檔案可供確認,卷內無任何現場生物跡證、鞋印等證據,實難憑監視器畫面截圖,逕認上開竊取2串科克蘭衛生紙之女子確為被告,懇請撤銷原判,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云云,惟查:被告有前開竊盜之犯行及其所辯不足採之理由,均詳如前述。被告上訴意旨要係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或置原判決前開論述於不顧,任意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數量 Kirkland Signature科克蘭三層抽取衛生紙(120抽*24入) 貳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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