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M-113-上易-2129-20250325-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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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12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美容 選任辯護人 張日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 字第729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李美容(下稱被 告)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告訴人林玉琴(下稱告訴人)分別於民國108年7月24日、109 年7月24日、110年7月23日,將每年保費新臺幣(下同)53,001元,於111年7月25日將該年保費53,100元,以現金存入被告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以自己名義投保本案保單,並將告訴人上開存入之款項用以支付系爭保單108年至111年保費等情,有本案保單、本案保單之扣款紀錄、被告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摘錄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惟查,被告於112年10月19日檢察官訊問時辯稱:當年我們在賣澳幣保單,我們會拿自己買的保單跟客人介紹,當時他(即告訴人,下同)是低收入戶,我有自己的保單,只是要介紹給他。我當時知道他經濟沒辦法買,吃飯的時候談得很高興,我就將保單放在他那邊,他也知道保單是我的,因為保單電子化了之後我就沒有請他還我,證件我之前有交給他等語;於112年11月7日檢察官訊問時辯稱:保單是我的名字,不是她(即告訴人,下同)的名字,怎麼證明是她買的。告訴人在我這邊只有台幣保單。我就是依我立場解釋給告訴人聽,當時我也有借她錢,我有匯款到她帳戶等語;於112年12月28日具狀辯稱:①針對保單是我自己本身的,附上公司每期保費都直接從我外幣帳戶扣,都清楚記錄。②幫助林玉琴多年來,有些支出會先幫她出,她提出一張匯錢單,也是我事前有匯款給她在先,附上匯款之對話等語;於113年2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辯稱:那張保單確實是我的,告訴人確實沒有匯款給我,我根本沒有詐騙告訴人等語,互核上開辯解,被告一再否認本案保單係為告訴人所投保,於法院審查庭時始改口辯稱本案保單為「借名保險」云云,然若本案保單果真經告訴人同意以被告名義購買,被告理應於第一時間坦白說明,何須一再供稱保單為自己所有,於告訴人提出部分對話紀錄時,仍矢口否認上情,被告之答辯顯悖於常情,亦顯現出其行為時之主觀犯意,原審對此部分漏未審酌,認定事實難認妥適。 ㈡被告之辯護人於審判中為被告辯護稱:因告訴人遭債權銀行 強制執行財產,告訴人為隱匿其財務狀況,無法以告訴人自己之名義開立外幣帳戶及投保外幣保單,故告訴人與被告協議以被告之名義投保本案外幣保單,並由被告以外幣帳戶轉入外幣,告訴人再以現金存入被告之帳戶等語,然觀之被告提出之本案保單契約書,要保人保險費繳付方式有:1.要保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2.由要保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3.由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見上開契約書第18頁),足認本案保單雖須以外幣存入或匯入保險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然仍得以新臺幣購買外幣後存入保險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非只有開立外幣帳戶一途,被告既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展業福和通訊處業務襄理,又自承擔任保險業務員多年,理應知悉外幣保單繳款方式,上開辯稱:告訴人無法開立外幣帳戶始同意借名保險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難認可採,原審對此部分漏未審酌,認定事實亦未妥適。㈢原審以告訴人提出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原審判決第3頁表格),認被告並無否認本案保單為告訴人所有之意,且被告多次詢問告訴人是否開好外幣帳戶,欲轉新臺幣予告訴人,告訴人對此並未提出任何質疑,認定告訴人已有同意借名保險等情為真實。然查,觀之對話紀錄,告訴人及被告均無提及有關借名保險一事,難認告訴人有同意被告之行為。且被告既辯稱告訴人因遭債權銀行強制執行財產而無法開立外幣帳戶,始會同意借名保險,卻於對話中一再要求告訴人開立外幣帳戶,此既為被告已知之事情,為何卻要求其開立外幣帳戶,如此顯相矛盾;且若借名保險為真實,被告自應循原繳款方式,將本案保單解約後,由保險公司將解約金匯入自身國泰世華銀行外幣帳戶,再轉換成新臺幣返還告訴人即可,實與告訴人有無開立外幣帳戶無關,而被告卻一再要求告訴人開立外幣帳戶,足證被告係告知告訴人有為其投保本案保單,始需開立外幣帳戶以收取外幣解約金,告訴人當不會有所懷疑,對話中始無任何質疑。然原審竟以此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顯漏未審酌上情,認定事實難認妥適。㈣原審勘驗告訴人與被告之錄音檔(檔案名:「美廉社」),以被告曾稱:「你這講不過去,因為我們當初是怎麼的講法」、「當初你也信任我,那已經繳了幾次了,對不對,那每次都這樣子,我都有勸你,每次每次你都有」、「我已經出面了,畢竟我已經出面了,除非說我比你早走,早走我剛才就跟你說,我筆記本上都有寫林玉琴保單哪一張,我都有寫這樣子啊」等語,認定告訴人有同意借名保險乙情,然此對話僅係被告於案發後單方陳述,告訴人並無承認或認同被告之言語,尚難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另原審以檔案名稱:「奇遇果人文行旅」之錄音檔中,被告向告訴人稱:「我說這沒問題,這是我跟我同學講好,也經你同意,現在說你女兒說要去金管會投訴我,說什麼我拿你的錢去買我的保單,喔我實在被你弄死」、「你要寫委託書給我,到時去金管會是要怎麼說,這當初是我們講好,你也這樣交,我也這樣給你做,你女兒在亂在亂什麼」、「那你現在要怎樣,你現在在LINE上面跟我寫說你當初你同意的」、「你當初這事是我們2人說好的,我也跟你確定每次你要繳錢,我都跟你說要確定,你若沒確定,我們就不繳,你也一直確定,你現在這樣,你女兒這樣的時候,我是要怎麼辦?」、「你現在你不用講你女兒,是你跟我的事情,你要承認說是你同意我這樣做的,對吧,不然我怎麼會這麼做,我也很麻煩欸」、「對呀,我現在說你現在就在LINE上面寫說你是有同意啊,當初是你同意的啊,好不好,不然現在你女兒弄到金管會去,我是要怎麼去說」、「我現在跟你說,你一直說不知道,你是怎樣,推卸責任」、「你當初跟我說這樣,我們也說這麼多年了,你現在這樣,是不是你女兒欠錢要你這筆錢,現在這樣說出來,我被你弄死,你要承認是當初我們2人同意的」、「你要同意,你要說是你同意的,我在幫你存這麼多年,你現在為了你女兒你這樣弄我,你對不對」、「你要肯定說當初就是我答應美容要用這樣的方法」等語,因告訴人均未否認,僅一再以其不知道,係其女兒在處理等語虛應,認定被告所述真實。然上開語音檔係於112年7月19日所錄製,此際雙方已起爭執,對話中可清楚聽見告訴人之女賴怡君在旁指導告訴人如何回應被告,確實如原審所認,告訴人僅在虛應被告,始會一再推說不知情,均是女兒在處理等語,原審既得知該對話告訴人均在虛應被告,卻以告訴人回應有違常情,認定事實有違經驗法則之嫌。 ㈤原審另勘驗被告、告訴人與證人賴怡君之對話錄音檔(檔案 名:「○○街2巷1號」),認證人賴怡君與被告已達成將本案保單所剩2年之保險費用繳納完畢後,再將系爭保單解約,並將解約金匯入告訴人開立之外幣帳戶之協議,而認被告所述為真。然證人賴怡君於審判中證稱:「6月30日我們原本有要解約,但是她(指被告)提到繳完兩年再放一年就轉回林玉琴的名字」、「她(指被告)一直強調需要外幣帳戶,她(指被告)講的是轉回林玉琴的名字,她(指被告)說她(指被告)在記事本上有紀錄這張保單就是林玉琴的」、「(檢察官問:轉回林玉琴後面的複利可以繼續計算?)對」、「(檢察官問:並不是解約以後轉到外幣帳戶這麼單純?)不是」、「(辯護人問:為何按照你的說法是到期後直接將錢轉到你的玉山外幣帳戶,錢不是還在滾嗎,還沒有解約要如何把錢轉到妳的外幣帳戶?)我們當時理解的是保單會換回林玉琴的名字,我才跟她說放在裡面繼續滾,放在澳幣裡面繼續滾,沒有要解約。我們當時認為它會繼續放在裡面做複利滾存,我們看到她寄來的電子保單是這樣子」等語,可知證人賴怡君於112年6月30日與被告協商時,係誤認本案保單可改為告訴人名義,讓先前繳納之保費得以繼續以複利方式增加,始會同意繼續繳納保險費,並承諾陪同告訴人開立外幣帳戶,以利保險轉回告訴人自己名下等情為真實。且若證人賴怡君或告訴人明確知悉無法變更契約,僅得解約後另行投保,又何須大費周章開立外幣帳戶,只需由被告行使解約權後返還保險金即可,均足認證人賴怡君所述:剛開始協商時誤以為可以改回告訴人名義,之後得知無法更改始提告等語為真實。再者,無論上開對話究係證人賴怡君誤認,抑或雙方有意如此處理,均僅可證明「案發後」雙方處理之過程,告訴人或證人賴怡君於對話中均無表達出「案發時」有同意借名保險之語意,且上開對話亦無從推論出「案發時」告訴人有同意被告借名保險之情事,尚難以此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原審徒憑雙方協商過程,認定告訴人有同意被告成立借名保險,有違論理法則之嫌。 ㈥另告訴人經被告招攬投保之保單,除本案保單外,尚有其他 人壽保險保單,為被告所是認,更可證被告辯稱因告訴人遭強制執行始不以自身名義投保云云並非事實。是本案保單繳款方式既不限於有外幣帳戶者始得投保,已如上述,告訴人又否認有因債務關係而同意被告借名投保之情形,告訴人實無理由及必要,同意被告簽訂對自己極為不利之保險契約之理,參以被告於審判中始改口提出借名保險之辯解,顯違常情,自應認被告所辯不可採信。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誤,請撤銷原判決,另為被告有罪判決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①檢察官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向告訴人佯稱招攬國泰人壽推出 「新澳多鑫澳幣終身壽險」之外幣保單(下稱系爭保單),惟被告竟將告訴人之保險款項用以自己名義投保,因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辯稱略以:系爭保單係因告訴人表示有債信問題不方便在銀行存放超過生活所需之金錢,更不能開立外幣帳戶,否則恐遭告訴人之債權人查扣取償,遂與被告商議借用被告之名義投保系爭保單,由告訴人以現金存入被告之外幣帳戶以繳交保費等語。③準此,本案之爭點,在於:系爭保單究係被告詐欺告訴人而成立,並維持告訴人錯誤而持續收款(詐欺版本);抑或告訴人知情,而要求被告以被告名義投保(借名版本)?㈡經查: 1.原審依憑依告訴人提出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已 明白敘明:該Line對話中,被告均未否認系爭保單為告訴人所有之意,且彼等前後對話,亦見被告多次向告訴人詢問是否已開好外幣帳戶,更向告訴人詢問是否接受在月底轉新臺幣給告訴人,用意即在將系爭保單之解約金轉匯給告訴人。而上開對話中,告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質疑,有高度合理懷疑本案屬借名投保之事實。再者,告訴人之女賴怡君於原審審理中提出之錄音檔案經原審勘驗後,檔案名稱「美廉社」、「○○街2巷1號」錄音檔之內容,均係被告於審判外經他人錄音,但被告均一再表示告訴人先前係協議借名投保,以及抱怨告訴人因聽信女兒,致有反於過去承諾之舉動;且告訴人於前開各該勘驗內容中,均未明確表達「詐欺版本」之話語、內容、具體細節或爭論,至多僅有虛以委蛇應付對話,益徵本案有合理懷疑屬於「借名版本」之事實。是原審對於其採擇證據、論斷理由,均已論述甚詳,核無違背經驗、論理法則或其他不當之處。2.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於偵審前後陳述不一,本案如為「借名投保」,被告理應第一時間坦白說明,何須一再供稱保單為自己所有等語。然查,被告身為保險公司職員,顯然相當知悉「借名投保」並非保險制度或其保險公司所能允許之情況,從而被告於偵查中,本於自己訴訟策略,先以最有利(但與事實不符)之「自己投保」說詞陳述,雖顯不可取,但並非可得反證犯罪之充足證據。換言之,縱使被告偵查中(自己投保)與審理中(借名版本)前後陳述不一,充其量只能說被告應對刑事偵查不甚誠實,而可以懷疑被告涉案之可能性,但仍然不是刑事訴訟上證明犯罪之充分證據。是原審對被告偵查中陳述未予特別引述論斷,僅係不贅予說明無實益之內容,無礙原判決之適法性。3.檢察官上訴固質疑系爭保單雖須以外幣存入或匯入保險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然仍得以新臺幣購買外幣後存入保險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非只有開立外幣帳戶一途,是辯護意旨稱告訴人無法開立外幣帳戶始同意借名保險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等語。然查,本案「借名版本」之起因,業經被告說明出自於告訴人隱匿財產之動機所致,且有合理懷疑可認屬實,則被告與告訴人間協議以何種方式(代為)繳付保費,對於本案判斷並不生重要之影響。是檢察官上訴意旨質疑辯護意旨之主張,亦無從推翻原審之認定。4.檢察官上訴另以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中,均未提及「借名版本」,且被告倘認告訴人為避免受強制執行而不能開立外幣帳戶,始同意借名投保,Line對話卻仍要求告訴人開立外幣帳戶,顯相矛盾等語。惟查,①該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與告訴人數度討論匯率問題(他卷11-13頁),衡諸本案既屬外幣保單,外幣與新臺幣之間亦可能有各日匯率不同、匯差或匯損之問題存在,可徵被告與告訴人先前對於外幣保單性質已有相當共同認知,方有可能對外幣匯率來回討論;且上開匯率既屬雙方共同討論事項,則被告要求告訴人開立外幣帳戶,以供外幣保單結算(亦可避免匯損或其他糾紛),仍屬合理。②再者,告訴人於111年7月3日稱:「你準備好,我這個月底要退澳幣,我保四年了,這次跌倒受傷,沒有錢再繳保費了!」(他卷14頁),被告隨即回應可代為辦理,之後被告更自111年7月12日起至17日間,一再詢問告訴人外幣帳戶是否開好,但告訴人並無具體回應,其後告訴人稱去台南玩一星期後,被告更直接回覆告訴人:「帳戶沒有開?月底轉台幣給妳OK?祝旅途愉快」(他卷16-17頁)。上開對話紀錄,更足以佐證系爭保單,應係被告與告訴人先前即有特定繳付方式之協議,迄告訴人要求解約後,被告更數度催促告訴人開立外幣帳戶,但告訴人均無作為,被告最後遂直接告知可轉台幣給告訴人等情明確,益徵被告並非專以開立外幣帳戶為由施用詐術或拖延解約,要難認定「詐欺版本」之事實。是檢察官前開上訴意旨,同無理由。 5.至檢察官上訴意旨臚列相關錄音後,連結不利被告之說法, 而指稱原審認定事實有違經驗、論理法則。然而,關於上訴意旨所指摘者,原審均已敘明理由,並無違背自然科學實證之知識結構,或悖反一般人客觀經驗,亦無推理、演繹之邏輯有誤情形,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即難憑採。 6.檢察官上訴意旨,並以原審持證人賴怡君(下逕稱姓名)證 詞對被告為有利認定等語,而為爭執。惟查,原審已經敘明:賴怡君所為之證詞,僅足見其係事後方知悉系爭保單問題,然對於告訴人於108年間投保當時與被告間有無達成以被告名義投保之協議,賴怡君實未曾見聞,是自無從由其上開證述,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原判決理由欄四、㈤)。從而,原審判決只是以賴怡君證詞無法對被告作出不利認定,但未據其證詞認定「借名版本」。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審判決內容不無誤會,亦難採納。 7.檢察官另以被告有招攬告訴人「以外」之投保經驗等語,而 為上訴主張。惟查,被告另外招攬他人保單如何,顯然與被告、告訴人間過去情誼、系爭保單之投保因素或私下約定,並無關聯。告訴人固否認因債務關係而有「借名版本」之事實,然此僅係告訴人單方否認,並無法推翻前開證據綜合認定之結論。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所述如何不可信,以及告訴人陳述如何得以證明犯罪等語,無非就原審已經詳為剖析、明白論證之內容,持原有之事證反覆爭執,並未提出其他足以認定犯罪之新證據或論理,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審認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無從確信被告確有 公訴意旨之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未提出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確信之積極證據或論理,其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柏璋提起上訴,檢察官 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美容 選任辯護人 張日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5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美容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美容係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展業福和通訊處擔任業務襄理一職,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前於民國108年7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告訴人即其專科同學林玉琴佯稱招攬國泰人壽推出「新澳多鑫澳幣終身壽險」之外幣保單,可投資外幣且亦有壽險之保障,每年保費約新臺幣(下同)56,000元,告訴人有理財等需求,不疑有他,遂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投保上開保險,並自108年起至111年止將每年保費56,100元交給被告,合計約為224,400元,惟被告竟將告訴人之保險款項用以自己名義投保。嗣告訴人於112年7月間跌倒受傷,無力再缴交保費,遂向被告詢問保單解約事宜,遂發現該保單之被保險人並非自己,而是被告以自己名義為被保險人而投保(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期間108年7月24起至終身、缴費年期:6年、保費應缴日期:每年7月24日,下稱系爭保單),告訴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1年7月25日存款憑條、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系爭保單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詐欺犯行,辯稱:被告與告訴人 為專科同學,有40餘年私交,係因告訴人表示有債信問題不方便在銀行存放超過生活所需之金錢,更不能開立外幣帳戶,否則恐遭告訴人之債權人查扣取償,遂與被告商議借用被告之名義投保系爭保單,由告訴人以現金存入被告之外幣帳戶以繳交保費,告訴人於112年7月間向被告告知無力繳交保費欲解約時,被告旋即請告訴人找出系爭保單,會協助辦理解約,亦詢問告訴人是否已開立好外幣帳戶,以退還其解約金澳幣,告訴人卻突然置之不理,甚提起本件告訴,被告並無任何詐欺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任職於國泰人壽展業福和通訊處擔任業務襄理一職,從 事保險招攬業務,前於108年7月間,向告訴人招攬國泰人壽推出「新澳多鑫澳幣終身壽險」之外幣保單,可投資外幣且亦有壽險之保障,每年保費約56,000元。告訴人分別於108年7月24日、109年7月24日、110年7月23日,將每年保費53,001元,於111年7月25日將該年保費53,100元,以現金存入李美容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以自己名義投保系爭保單,並將告訴人上開存入之款項用以支付系爭保單108年至111年保費等情,為被告所自承不諱(見訴卷第113至114、274頁),並有系爭保單(見他卷第21至22頁)、系爭保單之扣款紀錄(見審易卷第105至111頁)、被告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摘錄(見審易卷第113至121頁)、澳幣-台幣110年-113年間之歷史匯率(見審易卷第129至138頁)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以書狀)及本院審理中固大致證稱 :被告於108年7月間跟我推銷澳幣保單,為6年期,到期的話利率可以滾雙倍,被告說是外幣保單,我說我沒有外幣,被告就叫我存到她帳戶,她說會幫我轉,我每年就存保費到被告的帳戶裡,投保後被告都沒有給我保單,是去年5、6月間,我想說還有2年就到期了,就請被告寄保單給我,我才發現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告,我去請教別人可不可以改回我的名字,其他做保險業務的人都說不能改,我問被告,被告說本來就是這樣子,我不知道她什麼意思。後來我出車禍,就沒有再處理這件事,由我女兒在處理等語(見他卷第2至3頁、訴卷第197至220頁)。 ㈢、惟查,依告訴人提出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卷證頁碼 112年4月間 被告 妳4月17日要繳$12533 6月27日要繳$59875。7月24日要繳澳幣的$52000 現在澳幣比較便宜所以只要繳52000就好這一件今年繳一次明年再繳一次就OK他是114年7月到期 他卷第18頁 112年5月26日 告訴人 麻煩你幫我看一下,七月底我要繳基金、機車保險費供多少錢?謝謝你! 易卷第243、233頁 被告 開會中晚一點查 告訴人 OK 被告 今年7月24日要繳澳幣那件$52000車險9月才要繳我會替妳付因為這邊還有2129可以扣 112年7月3日 告訴人 你準備好,我這個月底要退澳幣,我保四年了,這次跌倒受傷,沒有錢再繳保費了! 他卷第14頁 被告 可以喔那張保單找出來我來辦 被告 妳另外二個帳戶要轉為玉山銀行? 112年7月5日 告訴人 我忘記保單在哪裡……麻煩妳處理。謝謝 他卷第15頁 被告 保單應該在妳女兒那裡吧 被告 (未接來電) 被告 (未接來電) 告訴人 (語音通話2分15秒) 112年7月12日 被告 外幣帳戶開好? 他卷第16頁 112年7月17日 被告 (未接來電) 他卷第16頁 被告 帳戶開好?怎麼一個星期都沒有消息?要如何? 告訴人 (無回應) 被告 (語音通話1分4秒) 112年7月17日後某日(截圖顯示為昨天) 告訴人 這個星期我去台南玩一星期,不在家,鄉下地方收信息不好,回家再說 他卷第17頁 被告 帳戶沒有開?月底轉台幣給你OK?祝旅途愉快 112年7月17日後某日(截圖顯示為今天) 告訴人 是轉多少給我? 他卷第11至13頁 被告 明天我換台幣看多少再給妳說你要轉那一帳號? 告訴人 請問外幣我會領回比較多嗎? 被告 外幣妳要放到匯率跳多一點不知何時會跳目前是1:20 告訴人 那我當初買是多少? 被告 應該21或22因為不是一次買只能拉平均顯在這一張解約金是澳弊8376 被告 (語音通話14分12秒) 被告 未接來電 被告 取消 告訴人 有事請找我女兒 被告 好 均見被告並無否認系爭保單為告訴人所有之意,且自2人對 話之前後文義,亦見被告於112年7月12、17日多次向告訴人詢問是否已開好外幣帳戶,又於112年7月17日後某日向告訴人詢問是否接受在月底轉新臺幣給告訴人,用意即在將系爭保單之解約金轉匯給告訴人,與被告所辯情節相符,反觀告訴人雖證稱其係於112年5、6月間收到系爭保單後,始驚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係被告之名義云云如前,然自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對話紀錄中,全未見告訴人對此提出任何質疑,甚其於本院審理中進行交互詰問時,經提示上揭對話紀錄,竟仍證稱:被告沒有說要把錢退給我,她一直否認,被告說錢是她的云云(見易卷第211頁),與上揭對話紀錄所示客觀內容顯然不符,亦無從解釋何以其未曾向被告質疑系爭保單名義非其本人(見易卷第212頁),均見告訴人指證前情,非無瑕疵可擊,亦與常理有違,難認無疑。 ㈣、再者,告訴人之女賴怡君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錄音檔案經本 院於113年8月9日審判程序當庭播放勘驗,勘驗結果詳如附件,於檔案名稱:「美廉社」之錄音檔中,被告曾稱:「你這講不過去,因為我們當初是怎麼的講法」、「當初你也信任我,那已經繳了幾次了,對不對,那每次都這樣子,我都有勸你,每次每次你都有」、「我已經出面了,畢竟我已經出面了,除非說我比你早走,早走我剛才就跟你說,我筆記本上都有寫林玉琴保單哪一張,我都有寫這樣子啊」,與被告所辯系爭保單係告訴人與其商議要以其名義投保等語相符;另於檔案名稱:「○○街2巷1號」錄音檔中,賴怡君與被告已達成將系爭保單所剩2年之保險費用繳納完畢後,再將系爭保單解約,並將解約金匯入告訴人開立之外幣帳戶之協議;而在檔案名稱:「奇遇果人文行旅」之錄音檔中,被告向告訴人稱:「我說這沒問題,這是我跟我同學講好,也經你同意,現在說你女兒說要去金管會投訴我,說什麼我拿你的錢去買我的保單,喔我實在被你弄死」、「你要寫委託書給我,到時去金管會是要怎麼說,這當初是我們講好,你也這樣交,我也這樣給你做,你女兒在亂在亂什麼」、「那你現在要怎樣,你現在在LINE上面跟我寫說你當初你同意的」、「你當初這事是我們2人說好的,我也跟你確定每次你要繳錢,我都跟你說要確定,你若沒確定,我們就不繳,你也一直確定,你現在這樣,你女兒這樣的時候,我是要怎麼辦?」、「你現在你不用講你女兒,是你跟我的事情,你要承認說是你同意我這樣做的,對吧,不然我怎麼會這麼做,我也很麻煩欸」、「對呀,我現在說你現在就在LINE上面寫說你是有同意啊,當初是你同意的啊,好不好,不然現在你女兒弄到金管會去,我是要怎麼去說」、「我現在跟你說,你一直說不知道,你是怎樣,推卸責任」、「你當初跟我說這樣,我們也說這麼多年了,你現在這樣,是不是你女兒欠錢要你這筆錢,現在這樣說出來,我被你弄死,你要承認是當初我們2人同意的」、「你要同意,你要說是你同意的,我在幫你存這麼多年,你現在為了你女兒你這樣弄我,你對不對」、「你要肯定說當初就是我答應美容要用這樣的方法」,均見被告一再向告訴人表示當初係告訴人與其協議以被告之名義投保,由告訴人繳納保費,則倘若告訴人所指證前情為真,即被告係擅自以其個人名義挪用告訴人所繳交之保費投保系爭保單,衡情告訴人應會於被告表示上情時,斷然拒絕或指摘被告所言不實,然告訴人不僅未曾予以否認被告所述內容,反而僅一再以其不知道,係其女兒在處理云云虛應,均徵告訴人所證其係於112年5、6月間始知悉系爭保單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被告名義,其未曾同意云云,顯不可信,被告辯稱系爭保單係告訴人與其商議借用其名義投保等語,方為本案實情。 ㈤、至證人賴怡君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告訴人於108年間有跟我 說要買澳幣保單,當時我有叫她不要再買,後來她有沒有買我不知道。於112年4月間,告訴人跟我說7月時要繳系爭保單保費,還差2、3萬元,我才知道告訴人依然有投保,我叫她請業務員把紙本保單寄過來,系爭保單於112年5、6月間寄過來我才發現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告,我覺得有疑問,我就請告訴人打電話給被告到家裡說明。被告說她跟告訴人講好錢存在她那裡,她會換保單,她自己有用筆記本記錄這個保單是告訴人的名字,但是我說系爭保單上面不是告訴人的名字,我懷疑這張保單有問題等語(見易卷第322至335頁),僅足見其係於112年4月間方知悉告訴人有繳納系爭保單之保費,並於112年5、6月間始見及系爭保單之內容,然對於告訴人於108年間投保當時與被告間有無達成以被告名義投保之協議,證人賴怡君實未曾見聞,是自無從由其上開證述,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㈥、基上,證人即告訴人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為上開指證,然 其證詞顯與其和被告在前開LINE對話紀錄及錄音檔案內顯示之客觀行為不符,被告所辯系爭保單係告訴人與其商議借用其名義投保之情節,堪值採信,且公訴人所舉其他證據,均無從用以補強告訴人之指證為可信,從而,本院自難以上開證據遽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上開各項證據,無從令本院確信被告 確有前述公訴意旨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之犯行既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附件: 一、檔案名稱:美廉社(錄音時間:112年6月30日) 被告:你這講不過去,因為我們當初是怎麼的講法,你自己也不知道 賴怡君:你們兩當初有白紙黑字嗎,你知道這當初去桃園的時候被人家騙錢嗎 被告:桃園哪裡啊 賴怡君:租房子,要的回來押金跟租金嗎,就是沒有白紙黑字嘛 被告:現在怎麼講,租房子你白紙黑字房契有講的也是有 賴怡君:對嘛,那保險我怎麼知道 被告:現在疫情我也希望你用解約方式,我沒有辦法,我這樣我也搞得,我自己也會覺得說,啊是怎樣的情況,對不對,看你怎麼樣,你說白紙黑字要怎麼寫,你現在我是用講的,當初你也信任我,那已經繳了幾次了,對不對,那每次都這樣子,我都有勸你,每次每次你都有 賴怡君:沒關係往年她都有在解約繳清,她也不差這張哪,她常常啊 被告:是解約啦,你剩一次而已,你繳一繳,滿期給他多1年,多3.25複利 賴怡君:但萬一領不到哪? 被告:保險的事情就很難講 賴怡君:對不對,到底人生意外比較快 被告:我已經出面了,畢竟我已經出面了,除非說我比你早走,早走我剛才就跟你說,我筆記本上都有寫林玉琴保單哪一張,我都有寫這樣子啊 賴怡君:要保書上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屬於林玉琴不屬於賴怡君不屬於賴秉城(音譯)我都沒有辦法相信 被告:沒關係啊 賴怡君:我們沒有直系血緣關係 被告:對啊,是沒有錯啦,是沒有錯啦,看你怎樣,你現在就是女兒這樣子擔心啊,你當場看要怎樣弄,我是無所謂,因為我每年都有提醒你,每年都有提醒,不是說我放手不管你這事,我都有提醒,說你現在沒有賺錢,你有減少或要繳嗎 賴怡君:1年繳3張18萬,一個沒工作的人,整天省吃儉用的,為了繳保險費 被告:怡君你要想,繳的算存起來,你也知道放身邊 賴怡君:然後呢?是要存給誰用 被告:是保障你們啊 賴怡君:我們不用他的保障啊 賴怡君:拿來好好吃穿吃得好過得好不是更好,拿來吃喝玩樂,她都幾歲了,為什麼要把自己活得這麼痛苦 被告:他這可以解約,解約再來自己用啊 賴怡君:對啊,錢拿在身上,想出國也都可以啊,明年我去3個國家,你想去我3個國家都帶你去啊 被告:現在是真的可以走要出去走 賴怡君:不是你在走,輪椅在推,我給你考慮機會 告訴人:要給我自己留一筆錢 賴怡君:對不對,每天電燈都不開,就為了繳保費,你過65歲了,自己活的這麼痛苦幹嘛,看你啊,不然明年3個國家我是沒錢帶你去,不要像去韓國,跟導遊刷卡刷了5萬塊回來跟我要了5萬塊現金,當我在開銀行印鈔票喔。 賴怡君:沒關係你慢慢想,反正你下個月也拿不到錢。 二、檔案名稱:○○街2巷1號(錄音時間:112年6月30日) 賴怡君:是不是,本來就一定會有損失,你如果說只有今年跟明年的話,你就先把玉山的外幣帳戶開好,繳完你就是轉回來,然後就放在裡面讓他滾就好了 被告:那也可以轉你的名字 賴怡君:你就直接轉你的,你就開外幣帳戶 被告:開好了之後,我們有2年期澳幣,直接轉給你,用你的名字 賴怡君:連之前一起轉回來嗎? 被告:沒有啊,你這張不是要解嗎?對不對? 賴怡君:沒有啊,他現在要繳完,繳到明年而已嗎,今年,明年 被告:後年啊(林玉琴同聲附和),今年,明年,今年跟明年2次 賴怡君:明年一繳完就是馬上轉你的外幣帳戶 被告:繳到你的外幣帳戶,對不對 賴怡君:對,就是放外幣帳戶 被告:現在是澳幣有出來,不曉得2年之後,現在可以轉2年期跟6年期,假如外幣帳戶已經開好了的話 賴怡君:我下禮拜帶她去開,這1、2個禮拜我會帶她去開,今年,明年繳完,直接轉你的玉山銀行外幣帳戶,保險絕對不會被追到,這就是大家為什麼用保險在規稅 被告:他是在擔心錢進去的時候… 賴怡君:對 被告:那我都會跟她講要扣的前一天,你就去放… 賴怡君:你要去轉帳哦,還是領現金出來,你不會轉帳,阿 姨,她是領現金給你還是轉帳? 被告:她放到我的帳戶啊 賴怡君:那你給我帳號,我下個月直接用轉的 被告:好,也可以 賴怡君:對 賴怡君:我的銀行戶頭都是她在用的 被告:對呀,她有跟我講說用你名字,那時候轉帳授權我有叫你簽名,還有拿你的戶頭,…現在金管會就是這樣子 賴怡君:很嚴格 被告:轉帳不能說別人,那你變更要保人,也一定要自己同意要轉給誰,而且是直系的,就是說被保險人不能轉就是不能轉,不可能說我用他,半年後又換別人,要變重新來,因每個人健康不一樣啊,對不對 被告:你要去開戶哦,我給你一張推薦函,你們有用國泰世華信用卡? 賴怡君:沒有 被告:那個國泰世華CUBE卡很好用,可以累積點數 被告:怡君你如果要帶你媽媽去開外幣帳戶 賴怡君:對,我會帶她去開 被告:阿姨我會傳1張推薦函給你,再麻煩你再拿給櫃台 賴怡君:好,阿姨我加你LINE好嗎? 被告:好 賴怡君:你下個月你將帳號給我,我給你轉過去 賴怡君:這樣比較快,你也不用去國泰,要用來用去你又不會,我自己轉比較快,反正我也是從國泰世華轉出去啊 被告:我也是國泰世華,所以你直接轉,你有網路銀行嗎? 賴怡君:我有,我都用網銀在操作 被告:女兒要在身邊啊,你要做什麼比較方便 賴怡君:阿姨不是我不信任你,因為她被騙過很多次 被告:你看同學那麼多,只有我在跟她連絡 三、檔案名稱:奇遇果人文行旅(錄音時間:112年7月17日) 告訴人:有啊 被告:對呀,這樣你要寫委託書給我,不然到時你女兒去金管會投訴我,我說這沒問題,這是我跟我同學講好,也經你同意,現在說你女兒說要去金管會投訴我,說什麼我拿你的錢去買我的保單,喔我實在被你弄死,我正經的,對吧,喂 告訴人:喂 被告:你有聽到嗎?你有聽到嗎 告訴人:有啊,我有聽到(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被告:啊你現在要如何處理 告訴人:我不知道(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被告:你要寫委託書給我,到時去金管會是要怎麼說,這當初是我們講好,你也這樣交,我也這樣給你做,你女兒在亂在亂什麼 告訴人:我不知道她怎樣用 被告:對呀,你看都是我在跟你聯絡的,現在這樣說是怎樣,現在我們客服打電話給我,我說有啊,我跟我同學在講啊,這當初就我同學在跟我說的事情,怎麼會?這不是她本人去打的啦,是她女兒 告訴人:嘿啊 被告:那你現在要怎樣,你現在在LINE上面跟我寫說你當初你同意的,蛤?你有沒有聽到我說的 告訴人:現在都我女兒在用,我不知道(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被告:不是你不能這樣說,你當初這事是我們2人說好的,我也跟你確定每次你要繳錢,我都跟你說要確定,你若沒確定,我們就不繳,你也一直確定,你現在這樣,你女兒這樣的時候,我是要怎麼辦? 告訴人:我女兒用的我不知道(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被告:對吧,對阿,現在你就是要給我肯定,現在你要給我肯定說你就是給我同意的 告訴人:我不知道 被告:我在上班,你這樣給我弄,我會被你弄死,正經的 告訴人:我不知道,我女兒在用,我不知道 被告:沒有啦,你現在你不用講你女兒,是你跟我的事情,你要承認說是你同意我這樣做的,對吧,不然我怎麼會這麼做,我也很麻煩欸 告訴人:我不知道(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被告:對呀,我現在說你現在就在LINE上面寫說你是有同意啊,當初是你同意的啊,好不好,不然現在你女兒弄到金管會去,我是要怎麼去說,我被你弄死,正經的 告訴人:我不知道欸 被告:我現在跟你說,你一直說不知道,你是怎樣,推卸責任 告訴人:我就不知道(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被告:你不能這樣,你當初跟我說這樣,我們也說這麼多年了,你現在這樣,是不是你女兒欠錢要你這筆錢,現在這樣說出來,我被你弄死,你要承認是當初我們2人同意的 告訴人:我女兒沒欠錢,我不知道啊(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被告:我在講你聽懂嗎,你要同意,你要說是你同意的,我在幫你存這麼多年,你現在為了你女兒你這樣弄我,你對不對 告訴人:我都不知道 被告:我現在跟你這樣說你聽懂嗎?你要肯定說當初就是我答應美容要用這樣的方法 四、檔案名稱:○○街2巷3號(錄音時間:112年7月25日) 經理:喂 告訴人:楊經理您好 經理:蛤,什麼? 告訴人:楊經理您好,我是林玉琴(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經理:你打錯了啦,你是誰 告訴人:林玉琴 經理:哦,你好,林小姐您好,你請說 告訴人:你早上說的是什麼,我忘記了欸(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經理:沒有啊,你不是跟那個,你女兒不是說與美容有什麼問題 是不是?喂,你有聽到我的聲音嗎? 告訴人:我有聽到(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經理:我就跟你說,電話講不清 告訴人:是我跟美容有問題就對了 經理:對,因為明天,後天可能颱風會來,所以我不好意思請您們過來,看週五早上方不方便,來我公司,我們把事情講一講,好不好 告訴人:因為我行動不方便,所以說我沒辦法過去(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經理:不然,您住那裡 告訴人:我住○○ 經理:○○哦 告訴人:○○國小這 經理:那你現在是什麼問題要處理,因為你們都是好朋友,之前就都好朋友對不對,一些事情我想說大家講清楚這樣就好,這樣好嗎? 告訴人:就是李美容拿我錢,買她的保險就對了(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經理:因為我是剛來經理,我也不清楚,是你跟她的問題,我想說你們大家坐下來講清楚,這樣就好了,因為這錢的事情,我相信你們當初都有講好,都有講好的事情,沒關係,你說你沒辦法過來喔 告訴人:對,我們有叫李美容來我家說過(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經理:講過後,因為昨天她的主任叫我打給你,因為我是她認識的經理,對吧 告訴人:我知道,就是因為美容不要處理,要叫她寫切結書,她就不處理,她就不處理啊,就這樣(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經理:美容哪有不處理,她一早告訴我,她有要處理,她沒這樣說,對啊,因為這是你跟她事情,沒關係 告訴人:不是啊,當天她就不簽啊,我也不知道要怎麼用(依其女兒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經理:我們哪有在跟你簽什麼切結書 告訴人:我女兒是說白紙黑字大家就講一講,就放她一馬,就沒事,這樣就對了(依賴怡君在旁小聲提示回答) 經理:那為什麼要叫我的保險員跟妳白紙黑字 賴怡君:因為她拿我媽的錢買李美容的名字,為什麼要白紙黑字啊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