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HM-113-上易-2225-20241210-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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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RAN THI THUY VAN(中文姓名:陳翠雲,越南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112年度易字第5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THI THUY VAN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 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TRAN THI THUY VAN(中文姓名:陳翠 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被告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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