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3-上易-296-20250120-3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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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芊秀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芊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 訴理由狀」,其上案號欄雖記載「113年度執助卯字第2172號」,惟該113年度執助卯字第2172號係關於被告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則被告書狀載敘其不服判決、判決太重、最高法院公鑒等,應係針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判決表示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芊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惟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經補正,其上訴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今被告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依前開說明,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被告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