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HM-113-上易-990-20241008-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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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UYUN BT ABDUL MANAP(印尼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YUYUN BT ABDUL MANAP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 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 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YUYUN BT ABDUL MANAP因竊盜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性,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至同年10月16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等情,有原審法院113年2月17日訊問筆錄、113年2月19日北院英刑正112易502字第1139008261號函(稿)、限制出境(海)通知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易字第502號卷第291、297、301至303頁)。其後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02號判決被告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990號案件受理中。㈡茲因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訊問被告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56頁)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係經原審法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本案尚未確定,基於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益考量、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依目前訴訟進度,仍有繼續對被告施以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0月1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