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M-113-上更一-98-20241230-2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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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子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庭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子庭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加重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訊問被告後,參酌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被告本案有罪判決,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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