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M-113-上更一-98-20241230-2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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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子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庭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子庭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加重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訊問被告後,參酌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被告本案有罪判決,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