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HM-113-上訴-1586-20241211-4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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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尚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載「被告並就被訴持有 第二級毒品部分撤回上訴」應正更為「被告經本院確認後表明就 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不上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事實及理由欄一、㈡ 所載「被告並就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撤回上訴」,顯係誤繕,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為「被告經本院確認後表明就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不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