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HM-113-上訴-2127-20250102-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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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昱霖 被 告 謝廷穎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二十行理由欄壹、一、本院審判範圍 所載「陳昱霖、謝廷穎」,應更正為「陳昱霖」。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20行理由欄壹、一本 院審判範圍所載「陳昱霖、謝廷穎」,對照判決前後文,關於「、謝廷穎」部分顯為贅載之誤寫,應予更正為「陳昱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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