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HM-113-上訴-2244-20241121-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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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2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志明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志明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志明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5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13年11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 意見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尚未確定。被告經此重刑諭知,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及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應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本院審酌上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至被告雖辯稱:其身體長膿瘡,在監所內治療無法治癒等語(見本院卷第288頁),惟經法務部○○○○○○○○回復:被告有皮膚炎,但在看守所內每天都有醫師可以為其治療,被告也很頻繁就診,且是由皮膚專科醫師為其治療,被告並沒有危急到必須保外就醫等情,此有本院113年11月20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1頁),衡酌被告所述之疾病與看守所內之醫療資源,被告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準此,本案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3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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