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HM-113-上訴-2465-20241021-5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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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京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6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再執行羈押」,均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 十四日起再執行羈押」。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之記載 ,有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