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上訴-2580-20241009-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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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RAN DINH CHUONG (中文名:陳庭章) 選任辯護人 陳韻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DINH CHUONG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確保刑罰執行之目的,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且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TRAN DINH CHUONG 陳庭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製造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67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及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證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亦無合法居留之權利,參酌目前之審理階段、案件情節及保全執行之必要,對被告繼續延長羈押之處分實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是被告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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