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HM-113-上訴-2733-20241017-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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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733號 上 訴 人 趙湧盛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44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14、315、316 、317、318、319、320、321、322、323、324號,112年度偵字 第3307、3438、3808、3975、4039、4069、4120、4501、5255、 6037、6777號,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8107、8305、8398、8 505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98、12944、1317 9號、113年度偵字第15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 第29690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趙湧盛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趙湧盛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 向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前某日, 將其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下稱華南帳戶)、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下稱台新帳戶)、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不詳成年人,用於詐欺附表所示蔡佳珊等 人,致蔡佳珊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於上述帳戶,因而詐得洗 錢之財物,共約新台幣(下同)1182萬元,再經轉匯提領一空, 製造金流斷點。趙湧盛以此方式幫助詐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及去向。 理 由 一、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 效力所及,應一併審理。 二、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三、上訴人即被告趙湧盛坦承提供上述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並且有不明款項匯入等事實;但否認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辯解略以:當時需要辦貸款,網路上認識鍾琪均,一起吃過幾次飯,說可以幫忙辦貸款,被利用為犯罪工具,未曾獲得任何利益,有再三詢問:「這樣不會有問題嗎?不會拿去做其他用途吧?」。鍾琪均已經被查獲,113年6月5日被告曾經被南港分局傳喚前往製作筆錄,足證被告是被騙。 四、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趙湧盛對於犯罪事實經過並不爭執,且有附表各項證據 可憑。 (二)被告供稱:「這次辦貸款過程跟我之前在網路上辦貸款的經 驗不一樣。過去從來沒有借貸方要求我交付存摺、卡片及密碼。我(曾經)請人家向銀行代辦貸款5次,民間貸款加上這次是第2次。」(原審卷第112至116頁),並且坦承:「提供的帳戶沒有什麼錢,剩下的錢都是要臨櫃才能領出。」(原審卷第116頁)。被告辯稱曾一再詢問:「這樣不會有問題嗎?」、「不會拿去做其他用途吧?」、「因為跟我之前問的不太一樣,所以難免會擔心。」而仍然交付多筆帳戶,足證被告對於其提供的帳戶縱使用於行騙、洗錢的工具也不在乎。主觀上具有容任之不確定故意,可以認定。 (三)被告辯稱提供帳戶給年籍不詳之人,之後改稱是遭友人鍾琪 均欺騙。雖然鍾琪均涉犯加重詐欺及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412、40398號、112年度偵字第5156號提起公訴(偵緝卷第79至88頁);然查,鍾琪均被訴之犯罪事實是提供其帳戶供匯入詐欺款項,再轉匯到提款車手帳戶。鍾琪均並非被起訴參與所謂收簿手犯行;況且,LINE對話中暱稱「資金需求找Kelly」之人是否就是鍾琪均,並未經證明;縱使是鍾琪均,也無礙於被告有多次貸款經驗,對於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不法性已心生懷疑而仍交付數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所辯被騙、被利用的辯解,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   (一)關於法律修正: 1、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法定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刑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應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之比較適用範圍。2、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第14條第3項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未經檢察官舉證獲有犯罪所得,比較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交付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上述兩罪,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雖有論據;惟查:1、此類犯行,常情 固然難以想像詐欺之各階段犯行不存在被告所稱之「不詳年籍成年人」或鍾琪均以外之其他多數共犯行為人;然檢察官僅舉證及起訴被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原審同所認定,而原判決犯罪事實欄、附表及理由論述,卻記載被告幫助的對象是具有三人以上共犯的「詐欺集團」;2、行為後,洗錢防制法修正並且檢察官在上訴審又移送併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仍以相同辯解否認犯罪,雖無理由,基於如上所述,原判決應撤銷改判。 (二)審酌被告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安全,並未賠償損害,洗 入被告各帳戶之詐欺所得匯款數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及罰金刑易刑標準。 (三)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的規定: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行為後,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並移列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直接適用裁判時法律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2)洗錢防制法之沒收規定,歷經85年、92年、96年、105年制定/修正,均以「其因犯罪所得財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為構成要件;然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   25條第1項則改為:「洗錢之財物」。 (3)立法理由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貫徹沒收制度精神,並且仍然維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的絕對沒收;意即「洗錢之財物」不以行為人具有實質支配力為構成要件。有別於第25條第2項,洗錢之財物「以外之財物」必須行為人所得支配才宣告沒收。(4)洗錢防制法之沒收規定,自85年立法以來,歷經多次修正,目的均在於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而不論犯罪手法如何演變,詐欺及洗錢犯罪終局目的毫無疑問地始終為取得詐欺款項;而此項犯罪目的達成的最根本的關鍵在於「匯款帳戶」的取得。因為供受詐欺人匯入款項的人頭帳戶供給源源不絕,致使詐欺及洗錢犯罪行為人無視法律,日益猖獗。對於提供帳戶者,適用本條項宣告沒收經由其帳戶「洗錢之財物」,以嚇阻心存僥倖而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完全符合一再修正洗錢防制法的沒收規定,甚至制定「詐欺犯罪危害條例」之立法目的:「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5)幫助犯觸犯的罪名與正犯相同。法律只規定幫助犯「處刑」「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並未宣示幫助犯具有減量沒收的寬典。審判實務對於詐欺/洗錢罪萬惡的關鍵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者,已藉由解釋從寬認定僅屬於「幫助犯」,並且完全放棄「得」減輕其刑的裁量權,無論提供帳戶之行為人其帳戶造成他人財產多麼鉅大的損害,一律「減輕其刑」,且幾乎都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極度向觸犯詐欺/洗錢罪之行為人傾斜;對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之受詐騙人的法律照顧義務嚴重失衡。(6)有謂對提供帳戶並未實行詐騙行為之「幫助犯」,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高額之「洗錢之財物」過苛,應不予宣告沒收。然查:①法無明文經由此等被告提供的帳戶,達到洗錢的結果,具有應減量沒收的寬典。不依法宣告沒收,違反一再修法將沒收標的物由「其因犯罪所得財物」修正為「洗錢之財物」,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之修法目的。  ②提供帳戶之人,一如出面取款/領款的車手、收取車手領得之 贓款之人及轉交贓款的人,雖非實行詐騙行為之人,卻皆依憑己意,參與需揭名/露臉的高落網風險的絕對必要行為。提供帳戶之人,做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對象及其求償額,既與正犯無區別,對於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沒收規定,並無評價上的差異性。  ③對提供帳戶之人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多有論述是否過苛 的問題,無非因為應宣告沒收之「洗錢之財物」金額龐大;而「金額龐大」正足以凸顯提供帳戶之人其行為造成的財產危害重大。本案因被告提供多達3個帳戶,匯入而詐得之洗錢之財物高達1182萬餘元。沒收此等款額,正是洗錢防制法自制定以來不斷地修法;甚至在113年8月2日更頒布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澈底打詐、阻斷金流之立法目的。  ④提供帳戶之人已經助長詐欺/洗錢案件猖獗多時。若想方設法 為此等行為人在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沒收程序開脫,無異無視受詐騙之人及鉅額財產損害的社會問題,造成天平失衡。  ⑤有謂對提供帳戶之人依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 定沒收匯入其帳戶之「洗錢之財物」,可能造成與正犯重複沒收的疑慮。核屬裁判確定之後,檢察官公正執法的執行問題。(7)既如上述,本案何以未宣告沒收追徵匯入被告提供的帳戶之「洗錢之財物」,論斷如下:   解釋與適用法律是法官的主要職務。法律條文的制定或修正 施行,是立法意志的結論,也是司法活動的開始。上述條文於今年8月2日剛修正施行,如何確切適用,實務上存在解釋歧異,尚待凝聚共識、統一見解。關於受侵害的財產,已有受詐騙人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宣告沒收追徵以維護受詐騙人在刑事執行程序之求償請求權,尚有訴訟程序得以保障。因此,現階段於本案進行個案考量,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修正前)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詐欺行為及證據 編號 受詐騙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證 據 1 蔡佳珊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李靜怡」之人對蔡佳珊佯稱操作「MetaTrader5」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⑴111年7月28日9時37分 ⑵111年7月28日9時38分 ⑶111年7月28日13時59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3時31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40萬元 華南000000000000帳號 ⑴蔡佳珊警詢之(偵353卷第13-19頁) ⑵華南銀行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7頁以下) ⑷大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紙(同上偵卷第35頁) ⑸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37、43-45、55-63頁) ⑹LINE群組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65-67頁) ⑺MetaTrader5投資平台畫面截圖(同上偵卷第47-53頁) 2 莊萬成 000年0月間,LINE帳號「bor0520」、「linda870411」之人對莊萬成佯稱操作「GEX」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5日上午11時30分 6萬1千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莊萬成警詢(偵787卷第11-13頁) ⑵屏東縣里港鄉農會匯款回條(同上偵卷第2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5-21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29-33頁) ⑸台新銀行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1-43頁) 3 張蕙珊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張佳莉」之人對張蕙珊佯稱操作「簡街資本」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⑴111年7月25日12時9分 ⑵111年7月25日12時10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號 ⑴張蕙珊警詢之(偵1676卷第23-25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偵卷第51-52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7-39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41-51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3-17頁) ⑹簡街資本外資機構專用存管帳戶截圖(同上偵卷第53頁) 4 陳雅瑩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以琳Elim」之人對陳雅瑩佯稱操作「匯豐」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⑴111年7月25日14時30分 ⑵111年7月25日15時 ⑶111年7月25日15時10分 ⑴10萬元 ⑵3萬元 ⑶6萬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陳雅瑩警詢之(偵1832卷第27頁) ⑵臺灣銀行、中華郵政、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7頁、第50頁、第54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9-45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55-63頁) ⑸台新銀行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21頁) 5 蔡雯琳 000年0月間,LINE暱稱「匯豐-李婷」之人對蔡雯琳佯稱操作「匯豐」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6日11時21分 26萬元 同上 ⑴蔡雯琳警詢(偵1833卷第17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偵卷第53-5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1-45頁) ⑷永豐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單(同上偵卷第57頁) ⑸台新銀行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9-52頁) 6 蔡亞志 (告訴) 蔡亞志於000年0月間,依照Facebook投資虛擬貨幣之貼文所示,下載「GEX」APP購買虛擬貨幣。 ⑴111年7月26日11時43分 ⑵111年7月26日11時45分 ⑶111年7月26日12時14分 ⑷111年7月26日12時40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時04分)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2萬9780元 同上 ⑴蔡亞志警詢之(偵1836卷第9-11頁) ⑵GEX軟體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3-1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7-31頁) ⑷匯款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1-26頁) ⑸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6頁) ⑹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5-37頁) 7 周少立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林盈盈」之人對周少立佯稱操作「MetaTrader5」APP平台投資原油可獲利。 111年7月26日12時29分 5萬元 華南000000000000帳號 ⑴周少立警詢(偵2029卷第9-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5-29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55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33頁) ⑸華南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3-24頁) 8 魏俊弘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景順證券-陳思琪」之人對魏俊弘佯稱操作「景順證券」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6日14時39分 16萬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魏俊弘警詢(偵2319卷第17-2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5-29頁) ⑶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53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39-52頁) ⑸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3-29頁) 9 李永毅 000年0月間,LINE暱稱「宋經理」之人對李永毅佯稱操作「Fasonlatech」、「MetaTrader5」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且由號稱宋經理之助理「林佳宜」代為操作。 ⑴111年7月26日10時 ⑵111年7月28日10時 ⑴30萬元 ⑵20萬元 華南000000000000帳號 ⑴李永毅警詢(偵2484卷第15-1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0-29頁) ⑶淡水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43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30-41頁) ⑸華南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9-57頁) 10 馮元明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BIYW客服經理」之人對馮元明佯稱操作「BIYW」APP平台可以買賣虛擬貨幣。 111年7月27日14時32分 18萬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馮元明警詢(偵2664卷第7-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47頁) ⑶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19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23-34頁) ⑸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9-45頁) ⑹「BIYW」APP畫面截圖(同上偵卷第35-37頁) 11 蕭利文 (告訴) 111年間,LINE稱其為新光投信專員,向蕭利文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9日11時3分 15萬元 華南000000000000帳號 ⑴蕭利文警詢(偵2734卷第23-2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55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37頁) ⑷華南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3-15頁) 12 尤文鴻 000年0月間,LINE暱稱「張經理」之人對尤文鴻佯稱投資石油跟比特幣可獲利。 111年7月28日10時9分 100萬元 同上 ⑴尤文鴻警詢(偵3307卷第9-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39-45頁) ⑶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同上偵卷第29頁) ⑷華南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9-52頁) 13 林建廷 000年0月間,LINE暱稱「Aurona」之人對林建廷佯稱操作「大廳」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9日15時41分 30萬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林建廷警詢(偵3438卷第9-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3-39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41頁) ⑷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19頁) 14 黃鳳萸 000年0月間,LINE暱稱「王鴻宇」之人對黃鳳萸佯稱操作「簡街」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6日9時16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號 ⑴黃鳳萸警詢(偵3808卷第9-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3-79頁) 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偵卷第95頁) ⑷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11-113頁) 15 劉仁傑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Salima」之人對劉仁傑佯稱操作「GEXCOIN」AP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 ⑴111年7月26日13時16分 ⑵111年7月29日11時17分 ⑴15萬2500元 ⑵15萬2500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劉仁傑警詢(偵3975卷第3-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9-38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13-14頁) ⑷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5-55頁) 16 邱秀森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林偉誠」、「客戶經理-吳經理」之人對邱秀森佯稱操作「Meta Trader 5」APP平台投資原油可獲利。 111年7月29日14時40分 240萬元 華南000000000000帳號 ⑴邱秀森警詢(偵4039卷第12-1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7-52頁) 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69頁) ⑷華南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79-85頁)。 17 徐展宸 (告訴) 000年0月間,暱稱「蔡舒欣」之人於LINE對徐展宸佯稱操作「GEX」APP平台可以投資數位貨幣賺錢,等賺到錢後一同出遊共組家庭。 111年7月28日9時28分 2萬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徐展宸警詢(偵4069卷第31-3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37-39頁) 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1-42頁) ⑷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5-24頁) ⑸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43-45頁) 18 郭哲明 000年0月間,LINE暱稱「蕭語晴」之人對郭哲明佯稱操作「GEXT」AP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 111年7月26日14時32分 3萬500元 同上 ⑴郭哲明警詢(偵4120卷第9-1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31-43頁) 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偵卷第21-27頁) ⑷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7-68頁) ⑸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2-19頁) 19 施春鳳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林偉誠」、「陳思瑤」、「客戶經理-吳經理」之人對施春鳳佯稱操作某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6日10時許 100萬元 華南000000000000帳號 ⑴施春鳳警詢(偵4501卷第69-7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31-43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201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31-226頁) 20 陸妍畇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匯豐葉信鵬」之人對陸妍畇佯稱操作「匯豐證券戶」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⑴111年7月27日9時32分 ⑵111年7月27日9時35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陸妍畇警詢(偵5255卷第7-1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5-71頁) 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偵卷第79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77-85頁) ⑸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9-23頁) 21 蔡瑞珍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匯豐葉信鵬」、「張雅琴」之人對蔡瑞珍佯稱操作「匯豐」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7日13時34分 10萬元 同上 ⑴蔡瑞珍警詢(偵6037卷第9-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7-67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彰化分行存摺內頁影本(同上偵卷第71-79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8-26頁) ⑸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89-144頁) ⑹匯豐APP畫面截圖(同上偵卷第15-17頁) 22 詹治國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林盈盈」、「陳老師」、「宋經理」之人對詹治國佯稱操作「MetaTrader5」APP平台投資國際原油可獲利。 111年7月25日9時34分 5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萬元) 華南000000000000帳號 ⑴詹治國警詢(偵6777卷第9-1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3-57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13頁) ⑷華南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65-68頁) 23 謝成棟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鄭霞」之人對謝成棟佯稱操作某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5日10時47分許 140萬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謝成棟警詢(偵8107卷第47-48頁) ⑵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存摺內頁(同上偵卷第6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09-113頁) ⑷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同上偵卷第51頁) ⑸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65-82頁) ⑹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82-107頁) 24 邱絃瑋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佳佳」之人對邱絃瑋佯稱操作「簡街資本」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6日9時46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號 ⑴邱絃瑋警詢(偵8305卷第9-13頁) ⑵永豐銀行交易明細螢幕截圖(同上偵卷第15-23頁) ⑶簡街資本外資機構專用存管帳戶截圖、簡街資本投資公司(台灣)受到金管會督察公告(同上偵卷第27-29頁) ⑷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第31-79頁)。 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07-109頁) ⑹國泰世華銀行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15-117頁) 25 林秉毅 (告訴) 000年0月間,不詳之人以網路對林秉毅佯稱加入GEXCION投資平台,操作買賣虛擬貨幣可獲利。 111年7月27日11時20分許 34萬44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林秉毅警詢(偵8305卷第81-87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89頁) ⑶GEXCION投資平台畫面截圖(同上偵卷第91頁) ⑷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內頁(同上偵卷第93-95頁) 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11-113頁) ⑹台新銀行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21-123頁) 26 吳 雪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紫涵」之人對吳雪佯稱操作「簡街資本」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7月25日14時54分許 19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號 ⑴吳雪警詢(偵8398卷第25-30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偵卷第65-8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37-38頁、第57頁) ⑷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79頁) ⑸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85-144、153-157頁) ⑹簡街資本網站介面(同上偵卷第145-152頁) 27 楊鳳珠 (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匯豐葉信鵬」之人對楊鳳珠佯稱操作某APP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 ⑴111年7月25日12時16分許 ⑵111年7月27日12時27分許 ⑶111年7月27日13時38分許 ⑴12萬4000元 ⑵9萬元 ⑶6000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楊鳳珠警詢(偵8505卷第35-39頁) ⑵台新銀行存入憑條(同上偵卷第4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47頁) 28 陳慶雄(告訴) 111年6月初,LINE暱稱「張雨琪」向陳慶雄佯稱:投資可獲利,致陳慶雄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7月25日14時31分許 40萬元 華南000000000000帳號 ⑴陳慶雄警詢 ⑵LINE對話紀錄 ⑶網路轉帳證明擷圖 ⑷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⑸委任契約影本 29 莊聰賢(告訴) 111年5月許,不詳之人以LINE通向莊聰賢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莊聰賢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 ⑴111年7月25日15時25分許 ⑵111年7月26日15時55分許 ⑶111年7月27日12時41分許 ⑷111年7月28日9時52分許 ⑸111年7月29日8時55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⑸3萬元 台新00000000000000帳號 ⑴莊聰賢警詢 ⑵虛擬貨幣APP擷圖 ⑶第一銀行交易明細影本 30 李桂樹 111年7月初,LINE暱稱「林海坤」、「郭經理」向李桂樹佯稱:網路投資(網站名稱:Fasonla Tech,網址:httpps://www.fasonla.com/)可獲利,致李桂樹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7月27日13時3分許 105萬元 華南000000000000帳號 ⑴李桂樹警詢 ⑵LINE對話紀錄 ⑶投資網站擷圖 31 廖月綢(告訴) 000年0月間,LINE暱稱「陳思瑤」之人向廖月綢佯稱:在偉立投顧網站投資可獲利。 ⑴111年7月25日13時42分許 ⑵111年7月25日13時50分許 ⑴17萬元 ⑵23萬元 同上 ⑴廖月綢警詢 ⑵LINE對話紀 ⑶第一銀行西螺分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彰化銀行西螺分行匯款回條聯 ⑷華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2 賴普騰 111年6月2日前某時投資遭詐欺。 ⑴111年7月26日12時10分許 ⑵111年7月27日10時39分許 ⑴100萬元 ⑵75萬元 同上 ⑴賴普騰警詢 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⑶對話紀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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