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HM-113-上訴-2961-20241227-4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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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9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ASQUINHA LOPES PHILOMENE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指定辯護人 竇韋岳律師(義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059號;移送 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7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PASQUINHA LOPES PHILOMENE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 押二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延長羈押,亦屬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情形,及應否依同法第108條之規定予以延長羈押,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進行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PASQUINHA LOPES PHILOMENE(下稱被告)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且經原審判決被告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被告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在案,足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尚有「Spencer idlew」、「Jeniffer」、「Mr.Jones Chow」等人未到案,被告仍有與共犯串證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另被告為外籍人士,在我國無固定住所,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 ㈡被告前因羈押期間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經本院於113年8 月28日裁定自113年9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又經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裁定自113年11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1月4日屆滿,本院於113年12月26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衡諸被告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且被告為法國籍人士,年已70餘歲,在我國無一定之住、居所,身無分文,亦無工作,是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再參酌毒品犯罪為萬國公罪,被告對其與「Spencer idlew」、「Jeniffer」、「Mr.Jones Chow」等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行為之違法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應有認識,竟仍為圖利而漠視法紀,嚴重破壞法之禁令,加劇毒品之傳播,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之危害。況本案被告運輸之第二級毒品數量近5公斤,上開毒品倘流入市面,將可供作無數毒品施用者之毒品來源,其等行為對於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已造成極大之危險,影響非微。是本院考量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犯罪情節,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情後,認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較輕微之強制處分,均不足以替代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被告本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又本案雖經宣判,但全案仍得上訴,被告業已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爰諭知被告自114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