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HM-113-上訴-2963-20241216-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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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96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字第325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60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就被告邱○○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繫屬於本院。嗣因被告自發性腦出血、呼吸衰竭、顱內出血、主動脈瘤、膽囊炎、呼吸衰竭氣切手術後,於民國113年5月3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住院,接受移除腦部血塊、顱內壓偵測器置入及顱骨移除手術,於同年月4日接受移除硬腦膜上出血手術、主動脈支架放置手術,於同年月30日轉入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於同年6月13日轉入神經外科加護病房,並於同年月14日接受右側顱骨成型手術,於同年7月8日呼吸衰竭插管後轉加護病房,於同年月16日接受氣管切開手術,同年月23日轉東區呼吸照顧病房,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5月6日、6月14日、7月23日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1、33、41、51頁),現被告因顱內出血、主動脈瘤、膽囊炎、呼吸衰竭氣切術後併呼吸器依賴,而於呼吸照護病房住院,長期臥床依賴呼吸器,且需24小時專人照護,持續住院治療中等情,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東區分院113年11月8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5頁)。足見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揆諸上開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